
我所高級合伙人王立新律師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管轄的一宗某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多名高管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行賄罪、受賄罪共同犯罪案件中,受被告人李×委托擔任其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李×在案件中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的兩大核心辯護意見成功被法院判決采納,被告人李×被依法大幅從寬從輕處罰。
案情介紹
2013年至2017年期間,某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總經理及業務經理李×違規調整企業經營數據,虛增可用費用額度,騙取總公司績效獎1千多萬元;違規審批他人通過中介公司套取傭金和代理費近2千萬元;違法違規與私營企業開展業務,造成公司巨額虧損數千萬元。此外,李×還虛掛業務套取傭金幾十萬元。
本案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管轄。監察委調查結束后,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4名被告人行為分別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行賄罪、受賄罪。
我所王立新律師受托擔任被告人李×的辯護人。《起訴書》對于被告人李×在本案中所涉嫌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和貪污罪兩罪,均未認定其有自首或從犯情節。
辯護過程
庭前準備由于監察委移送審查起訴及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均未認定李×有自首或從犯情節。辯護人在認真仔細研讀了全部卷宗材料及就關鍵疑點向李×調查核實之后,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請求法院向監察委發函,就李×的詳細到案經過及其交代案涉犯罪事實的過程細節進行調查核實。雖然法院為查明事實將本案退回補充調查一次,但是,監察委在《補充調查意見書》中依然未認定李×有自首情節。庭審過程在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從犯罪動機、犯意發起、方案設計、教唆預謀、策劃預備、實施操控、執行落實、贓款分配及不同被告人的職務、身份、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李×在共同濫用職權犯罪系從犯的辯護觀點;同時,提出了由于監察委在立案時,僅掌握了李×涉嫌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事實,但并未掌握其涉嫌貪污罪的犯罪事實,李×到案之后主動向監察委調查人員交代了該項犯罪事實之后,調查人員才啟動對該項罪行的調查,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因此,應當認定為自首的辯護意見。
辯護效果
本案經過了庭前會議,兩次開庭審理,庭審共歷時十五個小時,控辯雙方經過了充分舉證、質證,激烈辯論,休庭之后合議庭經過合議,最終采納了王立新律師的核心辯護意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在共同濫用職權罪中系從犯,在貪污罪中具有自首情節。最終對被告人李×大幅從寬從輕處罰。被告人對判決結果較為滿意,認罪服判,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