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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瞿女士、祁先生找到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擬委托本所律師辦理申請個人破產業務,鑒于自身債務壓力較為沉重,希望盡量減免律師費。經我所管委會主任兼高級合伙人李良機律師、黨支部書記兼高級合伙人謝蘭軍律師的現場指導,及鄭明偉高級合伙人、劉國梁高級合伙人、毛春華合伙人、夏子涵合伙人、余明楓、彭雄杰等律師的現場問詢和審閱資料后,認為當事人基本符合個人破產條件,從優接受委托。
2021年10月8日,本所律師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深圳中院認為本案當事人因生產經營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具有破產原因;當事人誠信經營、努力工作,未來有可預期收入,具備重整條件,裁定受理當事人的個人破產重整申請。
在四個月的申請過程中,本所律師細心指導當事人向法院全面披露個人財產及債務情況、家庭情況等信息,成功為當事人辦理個人破產重整業務,本案現已進入個人破產重整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上述個人破產案件是深圳中院編號為15號、16號的案件,系少數被法院成功受理的個人破產申請,體現了法院謹慎、從嚴受理的態度,也體現了法院對本所律師專業水平的認可。
本所李良機主任、謝蘭軍書記、鄭明偉高級合伙人、毛春華合伙人、夏子涵合伙人、余明楓、彭雄杰多名律師作為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個人破產委員會委員,將繼續積極參與個人破產業務,為豐富個人破產司法實踐,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發揮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