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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長園特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特發”或“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主要從事塑膠發泡材料、導電防靜電制品的生產。
2018年7月,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認定該公司未按照批復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要求配套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作出行政處罰。
2019年8月,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出要求長園特發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多項訴訟請求。
本所鄭明偉律師接受委托擔任長園特發在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本案審理期間,鑒于本案案情復雜、代理難度較大,本所律師為說明長園特發已按行政處罰要求整改完畢、不存在惡意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等事實理由開展了工作,查閱了大量的環境領域法律法規及案例,并收集、提交了環境損害認定的技術材料、環境治理成本材料等大量證據。最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7人大合議庭,充分考慮了本所律師的意見及企業在案件中積極配合態度,平衡環境保護、企業生產經營與社會效益之間的關系,判決長園特發停止侵害、賠償環境修復損失等。經本所律師解釋說理和建議,長園特發對一審判決服判息訟、并切實開展環保法學習、真誠愛護公共環境。
判決作出近一年以來,長園特發全面完成了環保整改,合法合規經營,做到了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并重,繼續為社會提供寶貴就業崗位、創造經濟價值。
( 判決書 )
(《中國環境報》2021年3月5日第8版刊登長園特發道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