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下旬,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趙乙橋律師,受到深圳市羅湖區法律援助處指派,為某被告人涉嫌詐騙罪一案提供一審法律援助。
公訴機關指控本案被告人以向他人介紹項目為名,騙取兩名被害人支付70萬元款項,之后與被害人簽訂了《XX項目委托合同》。半年后,因被害人追問項目進展,本案被告人進一步偽造了其與XX公司簽訂的《XX公司XX項目承包合同》發送給被害人。此后被害人向XX公司詢問得知根本無涉案承包項目,便向被告人追索被騙財物。案發前,被告人及其親屬退回兩被害人共計37.3萬元,之后拒絕聯系或退回余款32.7萬。被害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本案以詐騙罪立案。被告人主動到案陳述了相關情況,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犯詐騙罪、數據巨大(金額32.7萬)為由提起公訴,鑒于其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量刑建議五年并處罰金。
(附:起訴書截圖)
(附:量刑建議截圖)
接受指派后,趙乙橋律師及時會見被告人,詳細詢問相關案件背景情況。被告人陳述,其確實聽其在XX公司擔任高管的朋友說過涉案項目,因此想利用人脈資源找人合作拿下項目,后面因為疫情和沒有處理好關系,才沒能成功,之所以向被害人出具其與XX公司簽訂的《XX公司XX承包合同》,是因為被害人催的太急,錢已花了,但自己一時半會沒那么多錢歸還,所以情急之下才去網上找假合同證明來拖延時間。
趙乙橋律師發現,被告人前述陳述內容,或與在案筆錄有出入,或未能在案卷證據中得到固定和查明,按被告人現有陳述,庭審中很可能被認為系當庭翻供,導致公訴人撤回認罪認罰、自首等從輕減輕情節,反招致不利的結果,并告知其相關法律風險,在庭審時其應如實回答相關問題。對其所述內容是否屬實,告知需要進一步核實。
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原則,趙乙橋律師進一步與被告人親友取得聯系,其親友所述內容與被告人部分說法基本一致。經綜合考慮,最終決定從以下角度制定辯護方案,為被告人爭取輕罪罪名:
1、從現有案卷中,進一步查找可以印證被告人所述內容的線索信息;
2、在保證不觸碰訊問筆錄已經固定的被告人相關供述說法的前提下,從在案未固定、未查明、有模糊表述的內容著手,設計和擬定庭審發問方案,以圖實現補充背景、還原事實、揭示或證明本案疑點的目的;
3、為便于庭審的順利進行,提前與本案主審法官溝通,陳述被告人及其親友向律師反饋的情況,說明在案證據存在的相關疑點,建議法官考慮合同詐騙罪,或就本案相關背景或遺漏查明的疑點發回補充調查后再定罪。本案法官認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告知會考慮和進一步研究,必要時會與公訴人進行溝通。
2023年3月6日,本案一審開庭,在發問環節,趙乙橋律師圍繞著本案未固定、未查明、有模糊表述的內容向被告人發問了十多個問題。被告人當庭確認認識XX公司相關人員,以及與相關人員的關系,補充說明相關人員確向其提過相關項目,其收取介紹費后,一開始確有促成項目的意圖,并做了哪些工作,但為獲得居間費,過程中夸大了自己的人脈關系,此后XX公司的相關人員怕被牽連,遂否認相關情況,后面沒成便引發了此案,第二份虛假合同也僅是證明自己的履行能力,并沒有以此進一步向被害人索要款項等內容,基本將本案遺漏或者模糊的背景、細節疑點進行了還原。
辯護人主張,被告人的“騙”實際是虛構履行能力,本案實際更符合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合同詐騙罪,而非單純完全是以簽訂合同為掩飾外衣的詐騙罪手段。法官、公訴人認可了前述辯護意見,公訴人當庭同意變更罪名為合同詐騙罪,并調整量刑建議為三年。近日,辯護人收取了本案一審判決書:判處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
(附:一審判決書部分截圖)
在本案中,辯護人本著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仔細查閱案卷材料、努力還原案件疑點,積極與法官進行庭前溝通。法官、公訴人認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公訴人當庭同意變更為輕罪罪名,判決符合慎刑慎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辯護人最終實現了有效辯護,被告人得到了更公正的判罰,對法援律師的工作結果和過程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