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合伙人劉康力律師接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委托,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當事人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本案當事人被公安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辯護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奔赴外地會見當事人,在詳細聽取當事人陳述的案件情況、認真研究本案案情以及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后,辯護人認為本案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不存在犯罪事實。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司法機關對于如何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幫助”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七條規定: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一)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二)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的。
在首次前往外地會見當事人后,并在對本案涉案罪名和法律規定進行充分研究后,辯護人認為當事人在本案中并沒有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幫助行為”,在本案中不存在犯罪事實。在本案移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呈捕后,辯護人迅速聯系檢察機關,和檢察機關進行積極溝通和交流,提交對當事人不予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書,充分論述本案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提出不批捕申請,并每天及時跟進案件最新進展情況。
最終,檢察機關全面采納了辯護人的法律意見,對當事人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當事人成功在“黃金37天”內取保候審,重獲自由。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本案的處理結果都十分滿意,并對中銀律師團隊的服務水平及專業能力表示了高度認可和贊許。
本案的成功處理,不僅獲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評價,同時也反映了辦案機關敢于擔當、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同時體現了中銀律師高水平的專業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