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李曉波律師和蒲柏良律師等人擔任深圳新同方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新同方”)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顧問,就該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事宜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并順利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簡稱“協會”)審核通過。
深圳新同方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并于2014年6月4日登記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編號為P1003637。自成立以來,新同方一直秉承價值與成長并重的投資理念,堅持對優秀上市公司進行長期投資。在“合志同方”的經營信念下,新同方組建了一支優秀的研究投資團隊,核心成員均畢業于國內一流大學,具有深厚的專業素養和多年證券市場投資經驗。
新同方一直以成為一流的資產管理機構為目標,堅持走專業化、規范化運作的道路。建立了完備的投資管理流程,開發建設了高效的信息網絡平臺。經過多年積累,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和系統化的投資研究方法體系。新同方堅持對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緊密跟蹤,從基本面把握公司內在價值的變化趨勢,在長期實踐中對價值投資和公司價值評估積累了深刻的理解。
新同方堅持客戶、員工、股東三位一體的利益導向,致力于為員工營造發揮所長的工作條件,為客戶和股東創造持續的投資收益,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為防范內部風險,制定并嚴格實施各項合規內控制度。乘著中國證券市場高速發展的東風,新同方先后與多家優秀信托公司、銀行合作發行產品,并且始終秉承一貫的操作理念,對市場和產品充分研究,努力爭取實現長期回報。
根據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就變更事項出具法律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就變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見書,協會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對其進行全面核查。管理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委托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就協會要求的事項進行查驗并出具明確結論性意見。
中銀律師依法接受本項目的委托后,積極開展相應法律盡職調查工作,為客戶制定合規方案,并依法出具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本項目專項法律意見書高效地通過審核,為客戶合規經營提供了重要保障,獲得了客戶的高度認可,體現了中銀律師在私募基金領域的專業能力,也體現了中銀律師“客戶至上、專業合作、勤勉盡責、優質高效”的服務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