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13日國家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出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既是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的重要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風險的現實需要。
本所律師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所提若干立法建議被采納吸收。具體如下:
2023年4月1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鄭明偉律師、張棟旭律師研究該等《征求意見稿》,針對該等征求意見稿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相關概念,詞語邏輯、《征求意見稿》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的立法關系,立法銜接、部分行政處罰沒有上位法依據、善意利用預留接口等方面提出建議。
2023年7月10日,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發布并自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我們注意到,與《征求意見稿》對比,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所提若干立法建議已被正式頒行的文本所采納、吸收。具體體現如下:
(一)針對明確《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一項“虛假信息”定義及明晰其與第四條第四項關系的立法建議被采納
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建議明確《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一項“虛假信息”的定義、明晰“虛假信息”的衡量標準?!墩髑笠庖姼濉返谒臈l第一項、第四項中的“虛假信息”沒有準確定義何為虛假,何為真實,生成符合相關產品使用者下達指令但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是否為“虛假信息”。并且兩條款之間存在用語重疊、未能準確表達立法含義的沖突。
最終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以及虛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
第四條第五項修改為,“基于服務類型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二)針對《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四項增加“但書”條款的立法建議被采納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不得生成“虛假信息”,但是針對創意、創作等行業如果不能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比如不能生產星球大戰的圖片,既不公平也不利于相關行業的發展。增加“但書”條款為后續規制“善意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相關行業,提前預留接口。
最終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對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從事新聞出版、影視制作、文藝創作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針對建議刪除《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二款部分內容的立法建議被采納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對違反規定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務,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倍敖K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務”其實質是《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該等規定存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情形。
最終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提供相關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這已經是本所律師再次立法建議被采納,2022年4月17日,本所鄭明偉、毛春華、潘良律師對《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提出修改意見,多條建議獲得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