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張同兵律師成功為職務侵占罪案件當事人取保候審,通過“仔細研判、審慎定性、有效溝通、積極爭取”,幫助當事人恢復人身自由,取得了本階段良好的辯護效果。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張三(化名)于某公司任職銷售,后因侵占公司財物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伴隨著民營企業在經濟市場上的日漸活躍,職務侵占罪作為一種財產型犯罪愈益高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判斷職務侵占罪的罪與非罪時,需把握三大條件,其一,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合法持有、控制、管理、支配單位財物的一定便利,應當與因“工作上的便利”區別開來,這種濫用職務情節也使得職務侵占罪的不法性與可責性較普通盜竊、詐騙罪較重。其二,是否有侵占行為,即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自身職務之便實施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其三,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辦理過程
接受當事人家屬委托后,張同兵律師初步詢問家屬相關案情,并第一時間至看守所會見當事人,聽取當事人陳述。經對本案事實的仔細分析研判,我們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持續關注偵查機關的辦案進度,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把握住申請取保候審的適宜節點,于偵查機關查清基本案情后,依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情形,從犯罪事實、犯罪構成、社會危險性等方面向公安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與取保候審申請書,并與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建議對張三不予逮捕。主要理由有:(一)張三就同公司其他涉案人員侵占財物的行為主觀上無共謀及共同侵占的故意,客觀上無協同行為、未提供幫助,不應對其他人員侵占數額承擔責任。而張三個人涉案數額尚未達到職務侵占罪的法定追訴標準,因此不構成犯罪,其羈押期限可能超出被判處的刑期;(二)張三屬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初入職場未能抵制不良誘惑規范自身行為,但所涉金額極小,且歸案后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辦理結果
收到相關材料后,辦案機關采納了張同兵律師的辯護意見,綜合案件性質,結合張三的主客觀情況,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本案中,張同兵律師把握住“黃金救援37天”,幫助在押當事人暫時回歸家庭和社會,贏得了當事人及家屬的高度贊許,體現了中銀律師“勤勉盡責、優質高效的”執業理念與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