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22日下午,深圳市公證處宋敏團隊、香港大律師周偉雄團隊、深圳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創新團隊蒞臨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并于中銀深圳法治天下會議室舉辦涉港繼承法律業務研討會。
會議伊始,周偉雄律師主要結合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向參會人員系統全面地講解了香港遺產繼承制度,并結合典型判例分析香港法院處理遺產繼承案件的裁判思路。
周律師指出,香港法律承認依照于遺囑訂立所在地有效訂立的遺囑,因此,兩地律師可以加強交流合作,香港的律師可以就遺囑是否遵照內地法規訂立尋求內地律師的專業意見,內地的律師也可以就香港的遺產繼承程序咨詢香港律師的意見,請求香港律師協助辦理香港遺產的轉移手續。目前涉港繼承的案件不斷增多,未來兩地律師日益增加合作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文件承辦、與互相承認判決條例相關的登記、跨境遺產承辦、法律意見提供、商務合約草擬、樓宇買賣、婚姻訴訟、申請財產保存及披露相關的命令等。
隨后,深圳公證處宋敏主任從香港居民繼承內地(以深圳為例)財產、內地居民繼承香港財產、多重身份(涉港)繼承多地(涉港及內地)財產三個方面詳細介紹了如何辦理涉港繼承公證業務,并提出辦理上述業務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例如香港法律中“居籍”的內涵和外延與內地法律的住所、經常居所地有何不同。宋敏主任指出,香港居民在內地訂立公證遺囑,一般只建議處理內地財產,如能證明訂立遺囑時經常居所地在深圳(如辦理深圳居住證),則適用內地法律,否則,或會出現適用香港或其他國家地區法律的情況,此種情況更加復雜,在法律適用上會有更多不確定性。
其他參會人員也紛紛提出了自己在辦理涉港繼承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周律師對參會人員的提問一一作出回應。會議結尾,深圳律協婚家委創新團隊成員綜合考量兩地的法律差異及實踐經驗,從訴訟和非訴兩個角度出發,討論確定擬制作的涉港繼承法律服務產品的服務對象和產品框架。
本次研討會對于婚姻家事律師辦理涉港繼承業務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期待未來加強兩地律師的專業合作,拓寬律師執業范圍,提高涉外法律服務水平,共同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