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本所刑事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合伙人劉康力律師的刑事辯護律師團隊為委托人就利用互聯網平臺流量規則涉嫌詐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最終公安機關決定對委托人撤回起訴意見。2024年4月1日,委托人收到檢察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自此徹底恢復人身自由。
二、基本案情
本案特殊性在于為“利用”互聯網平臺流量規則詐騙案。本案中,公安機關認為:含委托人在內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平臺進行假冒名牌手表、包的銷售違法活動,同時購買大量虛假注冊的被害平臺主體賬號及境外Facebook廣告賬戶并提供充值資金,對相應賬號、賬戶進行充值退款并在多個涉案賬戶間輪番使用退款資金,利用被害平臺與境外Facebook平臺流量金額差惡意騙取廣告流量,降低推廣成本,提高假貨銷售量。公安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通過掌握的被害平臺主體賬號騙取的廣告流量價值近6000萬元人民幣。
三、辦理過程及結果
彼時,委托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審措施,若委托人涉案行為被認定構成詐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康力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立即展開了全面而深入的調查工作。團隊仔細研究了案件細節,針對“利用互聯網平臺流量規則獲取廣告流量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進行了深度研討,同時對不同種類證據進行梳理,著重對比了多名嫌疑人的供述,最終形成了委托人涉案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不予起訴的法律意見。
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又經歷了兩次改變管轄、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幾經波折,但通過團隊的充分論證、有效溝通,最終公安機關決定對委托人撤回起訴意見,檢察機關決定對委托人解除取保候審措施。
四、結語
日前,委托人及家屬專程拜訪,對劉康力律師團隊努力爭取到的這一結果表達了感謝和肯定。客戶至上、正義為先,本案的成功處理不僅為委托人爭取到了最理想結果,也體現了中銀律師團隊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實力、堅定信念和持續努力。
進入“流量為王”時代,本案涉及的“利用”互聯網平臺廣告流量規則行為也屬于刑商交叉前沿問題之一。從計算機技術角度分析,成熟的網絡平臺應能做到對賬戶、賬號進行監管并立即停止廣告投放,被“利用”的互聯網平臺廣告流量規則屬于“技術漏洞”還是“平臺故意”,值得討論。互聯網企業應著重排查相關技術漏洞,完善廣告投放機制,從源頭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