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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3年9月,委托人周先生與周某、周某某、封某某、陳某某等4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周先生在三年內為深圳市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業務分別達到了一定指標后,四名相對人應向周先生支付對應的股票及分紅款。
隨后幾年內,周先生全面、準確、及時地履行了《合作協議》的約定義務,但四名相對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約定的報酬,周先生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周先生的訴訟請求,四名相對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20年3月,周某、周某某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代理效果:
為了維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既判效力及合法權益,委托人周先生繼續委托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原代理人朱耀龍、王佳容律師繼續代理再審。
兩位代理律師認真查閱資料,制訂再審訴訟策略與方案,深入了解情況,針對性審查證據,參與庭審詢問,發表全面質證意見,提出書面代理意見。
本案雖經審理期限延期,但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有效維護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既判力和委托人周先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