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經過與深圳市內幾家主流律所競爭,廖燁明律師牽頭的中銀地產工程律師團隊成功中選代理深圳市光明區某上市公司總部大樓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委托方為建設單位,對方當事人為國內頂級的中字頭施工企業。近日,經過長達兩年的一審二審、司法鑒定、反訴、鑒定人出庭、專家證人出庭等訴訟程序,經辦律師運用嫻熟的溝通技巧和對施工合同爭議處理要點的精準把握,成功在看似僵局的爭議關系中,推動爭議雙方在二審即將發回重審之際達成和解,為客戶避免了再一次繁瑣的訴訟流程,實現和解金額大幅度低于對方起訴金額的結果,得到客戶好評。
案情概要
案涉項目系光明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重點建設項目,建成后將成為多功能全球總部研發中心。委托人為電子類上市公司,通過招標確定了某中字頭國企為施工總包方。為降低合同風險,控制工程造價,施工合同采取嚴格的固定總價包干模式。工程開工后,施工單位不斷以主要材料市場價格上漲為由要求調價但未得到委托人同意。施工單位在開工不到半年時就擅自停工,雙方經多輪磋商未達成一致,施工單位退場并起訴委托人結算。施工單位利用委托人缺乏工程管理經驗的弱點,涉嫌以不當方式“說服”監理單位和現場工程師,制作并提交了大量真偽不明的工程簽證單,主張大量合同外結算費用。
中銀團隊臨危受命,短時間內和委托人的項目組多次碰面溝通,梳理了大量工程建設材料,制定應訴思路,長時間醞釀挖掘,不斷補充有利證據,積極應對司法鑒定,并提出了反訴。
代理工作亮點:首次促成專家證人出庭 1.首次促成“有專門知識的人”(俗稱專家證人)出庭。
本案在一審司法鑒定過程中,鑒定機構在征求意見稿后在最終稿中突然增加數百萬費用而無合理解釋。我方申請鑒定人出庭質證。考慮到造價問題的專業性,為增強質證效果,經辦律師充分和委托人、受理法院溝通,取得法院準許聘請深圳大學造價領域專家出庭詢問鑒定人并提出專業意見。專家出庭發揮了較好效果,使鑒定人自認了有利于我方的鑒定錯誤,為二審審判走向奠定了基礎。據查公開裁判文書數據庫,深圳地區施工合同糾紛還未有準許專家證人出庭的案例,本案可能為第一例(但不排除有未公開案例)。
2. 據理力爭否定部分涉嫌偽造簽證單的真實性。
對方提交了大量有監理或現場工程師簽字的簽證單,其中多數未經委托人知曉和簽認。但根據工程行業實踐,因現場難以還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為有監理機構簽認的簽證單具有證據優勢的傾向。其中,施工單位提交了開工前八個月每個月均有22個施工單位項目人員在現場辦公的經監理公司簽認的費用簽證,要求補償。經辦律師結合固定總價合同的約定并充分運用各種論證方式,說服法院和鑒定機構相信該事實主張完全違反常理,不具有現實可能性,成功否定了該系列簽證的真實性,大幅減少了委托人應付結算金額。另外,我方在審查對方鑒定材料時,還發現對方誤提交的對我方主張簽證涉嫌造假有利的重要證據,為二審審判走向產生了有益影響。
3.發現司法鑒定意見重大漏洞并促成對方在二審開庭后同意和解。
針對司法鑒定意見,經辦律師細致審查并結合專家意見,發現意見書重大事實和程序問題。遺憾的是,本案一審法院較為依賴司法鑒定,未完全采納我方異議意見,迫使我方提起上訴。在二審中,經辦律師從情理法多個角度充分發表意見,合議庭經開庭審理認為本案一審鑒定意見存在應當發回重審的錯誤,傾向決定發回重審。應當說,如能發回重審對我方是一個階段性勝利。但我方面臨又是一個兩到三年的訴累,且有大額資金被對方長期保全,發回重審對我方商業利益未必是最優選。針對該種情況,經辦律師未被動等待,而是充分與委托人、對方律師、二審經辦法官多方溝通,尋找各方共識,推動雙方和解,經多次磋商,最終達成對方當事人在一審判決結算金額上再適當減少的有利和解方案。
本案辦理一波三折。中銀律師通過持續的專業努力,幫助委托人實現了當前案情和現實環境下的較優選擇,也提高了經辦團隊處理復雜工程糾紛問題的能力。
廖燁明律師近年經辦的地產工程類法律事項包括:
1. 南山區同樂片區某物聯網基地城市更新項目并購;
2. 惠州市龍門縣某度假村建設施工項目專項服務;
3. 深圳灣超級總部基地某大廈項目融資、開發及工程施工全過程法律服務項目;
4. 東門大廈、新世界大廈盤活開發法律服務項目;
5. 深圳市某建筑工務署政府投資建設施工事務常年法律服務項目;
6. 深圳市某水務局水務工程建設施工事務常年法律服務項目;
7. 光明區某上市公司總部大廈總包施工合同糾紛法律服務項目;8. 深圳二線插花地棚改法律服務項目;
9. 龍崗區某舊改合作開發糾紛;
10. 光大中國機會基金投資某風電場法律服務項目;
11. 深圳水務集團寶安路泵站基礎建設法律服務項目;
12. 桂林中山南路5號地塊并購法律服務項目;
13. 東莞某工業園租賃管理法律服務項目;
14. 沙井黃埔魚場城市更新并購開發法律服務項目;
15. 光明紅星社區非農地塊合作開發法律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