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林惠紫、羅姍律師組成的中銀律師團隊在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收到了公安機關的《終止偵查決定書》。經公安機關查明,中銀律師團隊的當事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決定終止對當事人的偵查。
中銀律師團隊系在審查起訴階段接受了當事人的委托。接受委托后,中銀律師第一時間前往異地調取了案卷,詳細閱讀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對涉案事實進行分析,對證據一一進行梳理。根據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本案涉嫌通過“對敲”的形式進行非法倒賣外匯的非法經營行為。公安機關認為,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涉案企業員工作為涉案企業和地下錢莊的“中介”,協助雙方以海內外資金“對敲”的形式進行非法倒賣外匯。進而,公安機關對包括當事人在內的十八位自然人以非法經營罪的罪名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對證據的審查過程中,中銀律師發現,本案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具體來說,從犯罪主體上來看,本案以單位名義實施、單位主體獲利、單位意志審批決策,應當以單位主體歸責;從主觀方面來看,本案當事人涉案行為的意志因素(職務低微、沒有話語權)和認知因素(信息不對稱,不具備識別復雜性犯罪的背景知識)均比較薄弱,難以達到犯罪故意的成立標準,且本案當事人未曾獲利,不具備牟利的目的;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涉案行為系本案當事人在特定時間段、特定的工作期間、因為特定的背景下的偶發性行為,不具備非法中介行為的經營性。
基于此,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一份詳細的法律意見書,闡述了包含以上觀點的法律意見,并對本案證據進行剖析和梳理,力求檢察機關積極采納辯護人的意見。中銀律師認為本案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最終,經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動撤銷了案件,認定共同犯罪案件中本案當事人不夠刑事處罰,決定終止對本案當事人的偵查。
刑事辯護并非僅作用于法庭之上,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介入案件,有更大的空間為當事人爭取無罪或罪輕的認定,促使案件向陽發展。正如本案在通過中銀律師的不懈努力下,最終實現了比較好的辯護效果。本案的成功處理,反映了辦案機關積極聽取辯護人意見、敢于擔當、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也體現了中銀律師高水平的專業服務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