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拍賣是慈善組織常用的籌款方式,尤其是大型慈善晚會中通過慈善拍賣往往能夠一次性募集大量捐款。《慈善法》中并沒有明確對慈善拍賣進行表述,但在慈善募捐、慈善捐贈章節中肯定了義拍的法律地位。《慈善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進行。需要注意的是,義賣屬于公開募捐的一種方式,因此慈善組織應當具備公開募捐資格才能組織慈善拍賣籌集善款,在舉辦活動前應當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我們知道,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屬于通過競拍的方式達成買賣,義拍是通過競拍的方式達成買賣后將得來的錢用在某個慈善或公益事業上,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慈善拍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必須是指依照《拍賣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拍賣活動應當由有資質的拍賣師組織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拍賣法》還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那么慈善拍賣是否必須要遵守《拍賣法》呢?
根據《慈善法》第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顯然,慈善組織并不具有拍賣人應當是企業法人的條件。而且慈善晚會的拍賣人員也通常是沒有拍賣師資質的主持人,慈善拍賣也較少提前發布拍賣公告。慈善拍賣顯然不符合拍賣法相關規定。不過,根據《拍賣法》規定,該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但慈善拍賣本身不是企業經營活動。提供拍賣品的捐贈方實際上將收藏品捐贈給了慈善組織,并非是占有拍賣收入,慈善組織進行拍賣不存在收取傭金,參與競買人雖然在捐贈的同時能夠獲取一件拍賣品,但競買人在乎的并不只是物品本身,而是自己能夠通過競買來奉獻愛心。慈善拍賣參與各方并非為了經營及商業目的參與拍賣活動,慈善拍賣的本質并不是拍賣法所述規定的拍賣活動,其本質上還是慈善捐贈。當然,在針對一些高端藝術品的慈善拍賣中往往會引入專業的拍賣公司參與,在這種情況下,拍賣公司則仍應當遵循《拍賣法》來組織活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慈善組織的慈善拍賣并不違反《拍賣法》。但由于法律缺乏對慈善拍賣具體規定,立法上的空白客觀上也將給慈善組織帶來法律風險。因此,慈善組織在進行慈善拍賣時,委托方或拍賣人應當盡可能在拍賣前如實說明拍賣物品狀況,拍賣成交后,建議由競買人書面出具一份同意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