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因此,討論慈善組織法定代表人能否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我們通過分析這三類組織或許可以找到答案。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為什么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呢?之前,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對此作了專門解答:一個自然人同時作為兩個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屬于法律原則禁止的雙重代理情形。作為法定代表人,應當為法人組織的工作盡心盡力,盡量避免外界干擾和工作交叉。如果同時作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將影響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可能出現一個法人組織的意志通過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強加于另一個法人組織的情況,難以確保法人組織的獨立性。具體到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為了保證該法定代表人對基金會這種公益性強、社會責任大的公益慈善組織更加盡職盡責,并以其任職不兼不跨而體現獨立性,從而有助于維護基金會的公信力,還避免了兩法人組織之間產生關聯行為,損害基金會公益性的風險。
因此,無論是《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是《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均明確規定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補充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限制的是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單從條文來理解,無法確認“其他組織”是指其他社會組織還是除基金會外的所有組織包括公司。但結合民政部的解答強調避免利益沖突和關聯交易來看,我們認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除基金會外的所有組織法定代表人,包括不能同時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呢?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表述只是限制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換言之,法律并沒有限制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事實上,作為社會團體一類的商會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我們認為,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擔任其他社會組織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當然,如前所述,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仍然不能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至于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無論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還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示范文本》都沒有對法定代表人進行限制。根據法不禁止皆可為的原則,我們認為目前社會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除基金會外的所有組織法定代表人,包括不能同時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當然,如果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根據民政部解答的理解,我們謹慎地認為慈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