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知識產權,其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因其保護范圍不具有公示性,商業秘密的“專有”程度也不像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傳統知識產權那么強,侵權行為也更為隱蔽。因此,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事實的查明難度相對較大,法律適用相對更為疑難復雜。
近日,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電子送達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 735 號民事判決,中銀律師成功助力新加坡上市企業在華子公司商業秘密保護,在最高人民法院實現對QES體系文件和凈水機價格體系等經營信息的改判支持。
新加坡三泰集團是一家跨國大型綜合性集團公司,旗下有十余家子公司,業務遍及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和印度,核心業務為基礎工程、水處理與環境工程、礦山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于2008年在新加坡證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碼為:5NL.SI),三泰公司是三泰集團在華子公司,三泰公司致力于研發、生產各種高品質分離膜產品、水凈化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海水淡化設備。新加坡三泰集團首席商務官羅某尚未離職即以母親名義與他人共同設立君脈公司,從事同業競爭活動。
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接受委托后,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國際化”的要求,根據當事人客觀實際并結合以往實務經驗,迅速制定整體戰略,溝通具體維權思路,分別圍繞商業秘密和專利權屬兩條主線逐步展開知識產權戰略布局與維權保護工作,在由新加坡三泰集團授權三泰公司以自己名義提起專利權屬訴訟的同時,對羅某等提起侵害商業秘密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半成品檢驗方法檢驗標準”技術信息是三泰公司在長期生產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對半成品膜絲進行質量檢驗的可靠標準,有助于促使企業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產品合格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該特定技術信息具有現實和潛在的商業價值,半成品檢驗方法檢驗標準技術信息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技術秘密。
羅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 735 號民事判決,除維持立即停止侵害半成品檢驗標準技術信息和賠償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外,還改判支持立即停止侵害QES 體系文件經營信息、凈水機價格體系經營信息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三泰公司主張的QES 體系文件信息系其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經營信息,體現了三泰公司經營管理的個性特點,包括經營中所總結獲得的多項深度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和容易獲得;三泰公司主張的凈水機價格體系信息系其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經營信息,包括出廠價、內部服務費價格、最低銷售價、最低按揭銷售價、利潤率等諸多內部掌握的指標,上述兩項經營信息均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三泰公司基于此項信息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商業秘密保護歷來系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核心業務和拳頭產品之一,上述商業秘密案件不僅系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為該新加坡投資企業提供系統知識產權維權戰略中的重要一環,而且也是繼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代理美國霍尼韋爾旗下戰略合作伙伴瑞昌環境訴明遠石化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實現改判支持又一典型商業秘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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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目前有十余名執業律師、專利代理師、工程師,致力于涉外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保護,團隊多名成員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學或執業經歷,能夠以英語、德語、日語作為工作語言;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在生物醫藥、集成電路、植物新品種、軟件著作權、光電通信、節能環保等領域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和成功典型案例。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團隊將堅守初心牢記使命,繼續為中外客戶提供高質量、精準化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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