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基金會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基金會管理條例》只是按照是否面向公眾募捐區分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按照公開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與地方性公募基金會。企業基金會是一個通俗的說法,究其來源應該是出自《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企業可以依法在非公募基金會的名稱中冠上企業名稱,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企業基金會了。
我們知道,企業通常是企業基金會的發起人或主要捐贈人,因此基金會在設立時,企業作為發起人或主要捐贈人往往選派企業的工作人員擔任企業基金會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理事。而且企業基金會在慈善活動中,無論是在資金上還是人員上,實際上又很大程度依賴于企業,甚至企業基金會接受的捐贈或者志愿者全部來自于該企業。這導致了企業基金會與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實際存在混同。有的企業把基金會納入到企業的辦公室或公共關系部門,甚至把企業基金會等同于企業的一個內設部門來管理。企業基金會,真的是企業的基金會嗎?
如前所述,企業基金會的本質是一個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法人。企業可以冠名基金會或者專項基金,但企業基金會與企業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兩者目的不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但企業基金會是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其次,兩者活動范圍不同。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基金會只能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企業基金會不能從事企業營利性活動。根據《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于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產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產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產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
再次,財產來源及歸屬不同。企業基金會的財產不是來源于股東出資,當企業發起基金會或者向基金會捐贈財產后,該財產已經獨立于企業,相當于是公共財產,企業不再對該原始基金或者捐贈財產具有所有權。
根據法律規定,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雖然企業與企業基金會的確有千絲萬縷的關系,但企業基金會與企業在法律上是兩個宗旨截然不同且各自獨立的法人機構。
綜上所述,企業基金會可以是企業發起的基金會,但不是企業的基金會。企業與企業基金會可以是合作關系但不存在隸屬關系,企業基金會仍然是依法獨立于企業的非營利性法人。需要強調的是,企業與企業基金會合作時,企業不能與企業基金會約定將企業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也不能利用關聯關系損害企業基金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