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社會服務機構也就是我們之前所說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條例暫沒有出臺,但根據(jù)《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因此,我們在本文中僅討論社會團體與基金會是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首先,我們需要清楚什么叫做分支機構。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guī)定,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指社會組織根據(jù)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jù)業(yè)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yè)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yè)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是有專門法律依據(jù)的:
根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使用規(guī)范全稱開展活動、發(fā)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jù)《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依據(jù)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因此,在慈善組織中,不僅社會團體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基金會也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允許社會團體及基金會設立分支機構,但禁止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意見》進一步規(guī)定,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如前所述,無論是社會團體還是基金會的分支機構都不具有法人資格。社會團體及基金會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分支機構是否可以開設賬戶及刻制公章呢?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fā)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印章式樣、銀行賬號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辦理刻制印章事宜。不過,在這一點上,基金會似乎與社會團體不具有同等待遇。《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只明確賦予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基金會分支機構開設賬戶及刻制公章沒有找到法律依據(jù)。民政部民發(fā)[2015]24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強調要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專項基金的收支應當全部納入本基金會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賬戶,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專項基金不得再設立專項基金。由此可見,基金會的分支機構是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的。
綜上所述,慈善組織中,社會服務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且開設銀行賬戶、刻制印章有法律依據(jù),基金會雖然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開設獨立賬戶和刻制印章。另外,需要補充一點的是,之前無論是社會團體還是基金會設立分支機構都應當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但在《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出臺后,為落實該決定,國家及地方均先后取消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構從此不再受理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和注銷的登記、備案申請,不再頒發(f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