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8月,朋友圈曾一度被“小朋友畫廊活動”刷屏。不過,譽之所至,謗亦隨之。這個花一元錢“購買”一幅自閉癥兒童美術作品的活動,雖然幾個小時就籌集善款1500萬元,但因善款的流向等問題也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就在“一元購畫”的爭議漸漸淡出公眾話題的第10個月,該活動的發起方上海藝途公益基金會又被推上了被告席。對于各執一詞的原被告,我們暫不能判定孰是孰非,相信法庭開庭后能夠查明事實給當事人一個公道。不過,筆者作為長期關注慈善組織法律的一名律師,愿意先對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些思考。
1、“一元購畫”是慈善募捐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慈善法》的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包括但不限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等公益活動。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而買賣合同則是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一元購畫”是買賣合同關系,那么“賣畫”應當是將作品出售給了支付一元錢的付款人。但是,該活動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作品著作權人不但沒有變更而且作品本身仍然一直可以循環使用。當然,我們或許可以將一元錢視為非排他性的使用許可付費。但根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活動組織方以“賣畫”為噱頭開展的仍然是公開募捐活動;至于付款方,支付一元錢的目的也并非是獲取該作品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是自愿捐贈自己的財產給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目的。因此,我們認為,“一元購畫”活動中引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合作方并事先在民政部門完成備案,向公眾籌集善款用于公益目的是屬于法律規定的慈善募捐。
2、慈善活動可以無償使用他人知識產權嗎?
如前所述,慈善活動是自愿開展的公益活動,但即使是開展非營利性的活動并不能當然無償使用他人知識產權。慈善組織如果使用他人知識產權,仍然要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尊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雖然“一元購畫”不是買賣合同關系,但該活動仍然使用了當事人的著作權,應當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允許。不過,慈善組織使用他人著作權支付的合理費用也是可以作為募捐成本。《慈善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在這里,法律已經明確承認募捐成本的合法性。當然,募捐成本也是有限度的,募捐成本還應當符合《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當然,在得到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被授權,慈善組織也可以無償使用知識產權,但這其實上也是權利人向慈善組織進行了慈善捐贈。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有效嗎?
本案中,上海藝途公益基金會表示基金會的確曾與著作權人簽署相關授權協議。但當事人家屬以不知情為由拒絕承認該協議。那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我們暫無法確認該著作權人是否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署的授權書也并不當然無效。如果該民事法律行為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那么即使沒有法定代理人同意,該著作權人簽署的授權書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4、公開募捐所得款項是否可以分成?
根據中國之聲報道,之前的協商中當事人基于著作權被使用曾提出“還錢”的方案。當然,“還錢”或許只是一方籠統的表述并不是真實的意思。但根據《慈善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慈善組織募捐的財產類似公共財產,所得款項必須是用于慈善目的,向任何人退還善款均沒有法律依據。另外,根據《民政部關于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不得提供公益捐贈回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基金會接受的公益捐贈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贈中提取回扣返還捐贈人或幫助籌集捐贈的個人或組織。因此,我們認為,公開募捐所得款項不存在返還或者分成一說。如果著作權人認為構成侵權,可以依法主張侵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