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真正連帶債務,又稱不真正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78條規定了“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518條規定了“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但是,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有明確規定。因為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學界尚存在很多爭議,尚未形成通說,因此,立法也無法作出一般性規定來指導司法實踐。但是,立法總是滯后,司法實踐總是超前,各地法院根據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進行審理的案例已經有很多,并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裁判規則。本文旨在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之實務適用要點進行梳理和探析,以祈對不真正連帶債務實務處理有所參考幫助。
一、何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何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涉及到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概念或定義問題。對一種事物想要給出準確的概念或定義,其實是一件很難的事情,非一般人能力所能及。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概念或定義,其實正是民法理論學界對不真正連帶債務存在的兩大爭議問題之一,因為從中衍生出諸如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關系究竟是包含關系還是并列關系、不真正連帶債務與一般連帶債務的區別、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構成要件等一系列問題。
法律概念或定義都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概括或抽象,但是,由于概念或定義往往總是過于抽象籠統,不如舉例說明來得形象生動。因此,筆者特先舉幾個不真正連帶債務的例子,再來談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概念或定義,更容易讓人理解起來感覺茅塞頓開,豁然開朗。例1甲與乙、丙分別約定,由乙負責提供原材料,由丙負責以該原材料為甲完成加工物,如果乙所提供的原材料和丙完成的加工物均不符合約定,則乙與丙對甲均構成合同違約,乙與丙就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例2如乙非法占有使用甲的一物,在占有使用過程中,丙又將該財物毀損,則乙和丙均對甲構成侵權,乙和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例3如乙依合同占有甲的一物,在占有期間由丙故意損害,則乙對甲構成違約,丙對甲構成侵權,乙和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例4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物被第三人毀壞,則保管人對被保管人負違約責任,第三人負侵權責任,二者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對照上述例子,再來看理論專家學者如何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概念進行定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指南(2011年)》的界定可供參考:“數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債之發生原因,對于同一個債權人,所承擔的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如其中之一債務人完全履行其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因為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歸于消滅。”
實際上,不真正連帶債務是由于廣義請求權競合(債權人請求各債務人履行其基于不同原因形成的為同一目的之債務時出現的權利競合狀態)而形成的一種多數人債務。不真正連帶債務主要有四種類型:上述例1屬于違約競合型,例2屬于侵權競合型;例3和例4屬于違約和侵權競合型;還有一種是其他債務(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間或其他債務與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競合型。
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征或構成要件特征或構成要件,其實是一個問題的不同角度和方面,二者本質是相同的。概括、歸納和總結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征或構成要件,最終目的其實是為了對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可能屬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的情形,提供一個可供參考的認知、分析和判斷標準。一般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特征或構成要件為:
(一)從債的發生根據的角度來看,數個債的發生是基于數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數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可以是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如侵權責任關系和違約責任關系,也可是性質相同的法律關系,如數個侵權責任關系,或數個違約責任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彼此獨立各具目的。
(二)從債的產生原因的角度來看,數個債務乃是基于偶然的原因而聯系在一起,數個債務人缺乏共同的目的(或者說缺乏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各債務人只有各自單一目的,主觀上缺乏事先的共同的意思聯絡,也未共同實施某個行為,數個債務偶然發生緊密聯系,純屬巧合。
(三)從債的請求權獨立角度來看,債權人對于數個債務人分別享有獨立的請求權。由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分別存在,因此,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享有各自獨立的請求權。
(四)從債的給付內容的角度來看,數個債務人履行或給付的內容是同一的,即各個債務人需對債權人承擔同一給付。
(五)從債的履行或清償效果來看,一債務人履行義務則全部債務歸于消滅。一旦一個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就得以全部實現,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其他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再為給付的義務。
三、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對外效力與連帶債務基本相同,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后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某一債務人履行債務會導致債的消滅;而各債務人也可基于各自的法律事實享有對債權人的法定或約定抗辯權,抗辯效力一般不及于其他債務人。
四、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對內效力不真正連帶債務內部不存在債務份額,各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均是在自身行為所致損失范圍內的履行,因而也就沒有內部分擔關系。但如果債權人的損失最終是因歸責于某一債務人的事由而產生,則該債務人為終局責任人,其他債務人在履行債務后可向終局責任人進行追償。
五、司法實踐中合并審理的趨勢雖然實體上,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分別享有獨立的請求權,數個債務人均獨立地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但是程序上,債權人如何對數個債務人行使其請求權,是應當分別起訴還是可以一并起訴、合并審理,理論上和實務上尚存爭議,各地司法實踐把握尺度也不一。
反對合并審理的觀點認為,債權人在一次訴訟中只能擇一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不能同時起訴數個債務人。在債權無法全部滿足時,債權人享有補充請求權,可以另案向其他債務人訴請給付。折中觀點1認為,當債權人同時起訴數個債務人時,對于權利義務屬于同一種類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可按普通的共同訴訟合并審理;而對于權利義務不屬于同一種類的,則不能將各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應當告知債權人分別起訴。折中觀點2認為,如果債權人同時起訴數個債務人,各訴訟的目的在客觀上相同,為了簡便程序,減少訴累,可按普通的共同訴訟來處理。但訴訟標的無論是否屬于同種類,法院均應分別判決。
支持合并審理的觀點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雖然是基于數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發生,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也是分別享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由于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是同一的,而且數個請求權涉及的事實是有牽連的,合并審理有助于查明事實,節約司法成本。訴訟的主要用之一就是賦予實體請求權以程序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途徑。合并審理既能全面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充分發揮司法救濟功能,又有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訟累,徹底及時的解決糾紛,因此,應當允許當事人選擇采取共同訴訟、合并審理的方式主張權利。目前,這種觀點已逐漸成主流,司法實踐中對合并審理已逐漸形成共識和趨勢。
六、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的案由確定如上所述,由于不真正連帶債務是基于數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發生,不同的法律關系彼此獨立各具目的,因此,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在合并審理時往往涉及多個法律關系,以其中某一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都免以偏概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印發的法[2020]3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對此問題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決方案。該通知“五、適用修改后的《案由規定》應當注意的問題”“3. 存在多個法律關系時個案案由的確定”明確規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個案案由;均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并列確定相應的案由。
七、律師辦理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的程序方案選擇由于在程序上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如何對數個債務人行使其請求權,是應當分別起訴還是可以一并起訴、合并審理,尚未形成共識,尚沒有統一的規定標準可循,各地司法實踐把握尺度不一,因此,就需要律師在跟蹤了解當地司法實踐動態的基礎上,根據個案實際情況靈活作出適當選擇。方案一:同時起訴數個債務人。 此為優選方案,可以避免周折,減少訴累,節省時間,提高效率,徹底及時地一次性解決糾紛,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方案二: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追加其他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此為次選方案。在同時起訴不可能,法院立案審查認為一個訴只能處理一個法律關系,債權人在一次訴訟中只能基于一個法律關系、選擇一債務人請求給付,才先起訴一個債務人,通過立案之后,在訴訟過程中,再申請追加其他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從而間接達到合并審理的目的。
方案三:先后起訴數個債務人。 此為下策方案。無論是從訴訟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費用成本、訴訟風險等角度而言,都強烈不建議,盡量爭取避免。除非選擇第一種方案或第二種方案都不可能的情況下,無奈之舉,才選此方案。
八、法院判決主文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常見表述方式(以被告B和被告C對原告A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為例)
由于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理解和認識并不統一,由此導致在相關判決主文的表述上較為混亂的情況,當然這也與當事人訴訟請求表述方式有著互為影響的關系。目前,法院判決主文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常見表述方式有:1、判決被告B和被告C承擔連帶責任 如(2016)蘇0925民初3914號案中,法院判決認定:“被告建超公司、興業公司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對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具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判決:一、江蘇建超置業有限公司、興業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王雪蘭財產損失23749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再如(2017)粵0304民初48880號案中,法院判決:“深圳前海德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深圳市藍盾數碼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梅林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所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解除后繼續占用房屋的使用費按《物業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自2018年1月18日起計至實際騰空、搬離之日止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此種判決表述,是將不真正連帶債務等同或者混同于一般連帶債務,簡單套用或者參照連帶債務予以處理,于法于理,難以讓人信服。2、判決被告B、被告C賠償原告A…… 如(2018)京01民終1341號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當事人未對連帶責任予以約定,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本案應由恒通公司與孟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一審法院關于恒通公司與孟州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二審法院改判:“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恒通安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險賠償金899757元”。3、判決被告B或被告C賠償原告A…… 如(2017)滬0120民初16717號案中,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上海珍申物流有限公司或被告阜陽市中聯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事業營運中心保險金損失139,229元。”4、判決被告B、被告C賠償原告A……,在一被告已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另一被告免除賠償責任。如(2016)蘇0583民初13593號案中,法院判決:“一、昆山開發區大金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柯昆(昆山)自動化有限公司賠償李忠男各項損失共計135636.39元。柯昆(昆山)自動化有限公司、昆山開發區大金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債務清償或執行后,其他債務人同等數額債務消滅。”
此種判決表述方式,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公推或公認的對不真正連帶債務較為恰當準確的表述,此種表述方式明確了債權人從一方債務人處獲得清償后對另一方的債權消滅,有利于防止債權人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更為恰當。
九、常見的原告起訴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請求表述(以被告B和被告C對原告A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為例)
如上所述,各地法院在判決主文中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表述,之所以較為混亂,一方面固然是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尚未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在理解和認識上有分歧、不統一的原因所導致,另一方面也與各案當事人訴訟請求表述不一有著密不可分的互為影響的關系,因為法院判決必須尊重及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不能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當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表述不當或不準確,可以在釋明的基礎上,允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因此,作為不真正連帶債權人的原告,如何準確、恰當地設計和提出訴訟請求,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訴訟結果。常見的原告起訴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訴訟請求表述有以下幾種:
1、請求判令被告B和被告C連帶賠償原告A……
2、請求判令被告B賠償原告A……;并緊接著另項請求判決被告C對被告B的上述債務向原告A承擔連帶責任。
3、請求判令被告B、被告C賠償原告A……,并請求判令被告B和被告C就上述債務向原告A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認為,上述三種訴訟請求表述方式,都是將不真正連帶債務等同或者混同于一般連帶債務,簡單套用或者參照連帶債務的相關規定提出訴訟請求。在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原告直接請求法院判令多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往往會直接根據《民法典》第178條和第518條的相關規定提出抗辯,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
4、請求判令被告B和被告C共同賠償原告A……
實務指引:多個債務人針對同一債務承擔責任,屬于共同責任,“共同責任的基本承擔形態有連帶責任、按份責任和補充責任三種類型”(參見2005年7月《人民司法》之《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若干形態及訴訟程序》,作者俞巍)。
共同責任是一個統稱概念,并不能直接指明各債務人以何種方式承擔債務。起訴時,債權人訴訟請求僅要求多債無人承擔共同責任的,屬于訴訟請求不明確,還需進一步確定其所主張的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或是其他形態責任。
5、請求判令被告B或被告C賠償原告A……
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雖有原告在不真正連帶債務情況下,這樣提出和表述訴訟請求,也有法院判決主文中這樣表述,但是,這種表述容易被認為訴訟請求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明,表述不準確,不恰當,因此,不建議選用。
6、請求判令被告B、被告C賠償原告A……,在一被告已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另一被告免除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由于在不真正連帶債務情況下,“判決被告B、被告C賠償原告A……,在一被告已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另一被告免除賠償責任”,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公推或公認的對不真正連帶債務較為恰當準確判決表述方式,因此,建議原告起訴時可直接參照或者按照此判決表述方式,設計和提出訴訟請求。結語律師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雖然不必要像理論專家學者一樣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理論有深入系統的研究,但是,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的一般理論和常見形態或類型還是要有一定的熟悉或了解,對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形要有清楚的認知和判斷,對于在辦案中遇到的不真正連帶債務問題,要根據個案實際情況,靈活尋求或選擇妥善的解決方案,以避免周折,少走彎路,減少訟累,爭取達致理想的辦案效果,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