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慈善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慈善服務是指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無償服務以及其他非營利服務。《志愿服務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也稱義工。一項慈善活動能否順利開展,很大程度取決于志愿者的能力與付出。因此,慈善法對志愿者予以充分的重視。《慈善法》六十二條明確規定,開展慈善服務,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隱私。當然,僅僅尊重志愿者顯然不夠,志愿服務過程中還存在諸多風險導致人身及財產受到損害,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條專門規定,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或者志愿者過錯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追償。志愿者在參與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慈善法保障志愿者的確很有必要,但帶來一個現實的問題是對慈善組織帶來嚴竣的考驗!我們知道,通常慈善組織自有財產較少,民事賠償能力較弱。根據上述規定,慈善服務過程慈善組織存在向受益人、第三人及志愿者賠償或補償的法律風險。慈善服務中發生人身財產損失的,慈善組織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慈善組織沒有過錯但起愿者有過錯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慈善組織和志愿者都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補償責任。
如果根據《侵權責任法》或《民法通則》,一起損害事故完全有可能導致慈善組織資不抵債無法運行。因此,隨著慈善法的出臺,慈善組織充分防范慈善活動中損害責任的法律風險不得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如何防范慈善活動中的賠償風險呢?
1、選擇合適的志愿者。志愿服務不能來者不拒,慈善組織應當選擇合適的志愿者。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必要時,應當要求志愿者提供相關專業資質或者身體狀況證明。對開展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的,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
2、承擔必要的培訓。志愿服務不能召之即來,應當給予必要的培訓,參與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并保留培訓紀錄。
3、告知服務內容及風險。很多志愿服務志愿者都是一腔熱血,事前對服務內容一無所知,現場慈善組織叫干啥就干啥。這種服務態度固然可嘉,但是慈善組織的風險卻非常大。如果沒有事先告知志愿者服務內容及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慈善組織很容易被認定有過錯。
4、提供必要的條件。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如慈善活動中必要的一些防護設備或提供醫護人員,對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保險。同時安排專人對志愿者活動現場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5、建議書面簽訂志愿服務協議。志愿者習慣于做好事不留名的有很多,但現在慈善法已經要求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實名登記的同時,建議書面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以上所述的幾點措施,需要慈善組織在組織慈善服務中充分予以重視。如果慈善組織沒有做到,極有可能會被認定存在過錯。另外,除了慈善組織自身加強防范與風險意識,如何防范與降低慈善組織的損害賠償風險還需要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解決,比如設立賠償基金或者設立慈善組織責任保險等等。只有慈善組織與社會力量共同努力,志愿者與慈善組織才可能樂于助人和敢于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