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 (Global Investor Program, “GIP”) 為有意從新加坡推動業務和投資增長、并符合資格的全球投資者授予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Permanent Resident,簡稱PR)。申請人需要擁有豐富的商業記錄和成功的創業背景方能符合資格。
一、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申請資格有意在新加坡創業或者進行投資的人士可通過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GIP)申請新加坡永久居留權(PR)。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通過本計劃申請為新加坡永久居民。
投資方案:
方案 A: 投資不少于新幣一千萬元設立新商業實體或擴大現有實體業務。
方案 B: 投資不少于新幣兩千五百萬元于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精選基金。
方案 C: 在新加坡成立一家管理不少于新幣兩億元資產的單一家族理財辦公室, 并將不少于新幣五千萬元投入下列4個投資類別 (不限于一個類別) :
(一) 在新加坡批準的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 或商業信托(Business Trusts) ;
(二)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查詢系統中列出的合格債務證券;
(三) 由新加坡持牌/注冊經理或 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基金以及
(四) 對新加坡非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
二、 投資方案評估標準方案 A:投資不少于新幣一千萬元設立新商業實體或擴大現有實體業務。
? 方案 A 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五年商業或投資計劃書;以及
? 申請人必須持有該公司至少30%的股權并且是該公司核心管理層的一員(例 如:高管、董事會成員);以及
? 該公司必須屬于附錄行業列表中至少一項。
方案 B:投資不少于新幣兩千五百萬元于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精選基金。
除了投資全球商業投資者計劃精選基金,方案 B申請人可能需分享其可能于新加坡開展的商業計劃。
方案 C:在新加坡成立一家管理不少于新幣兩億元資產的單一家族理財辦公室,并將不少于新幣五千萬元轉入新加坡投入下列 4 個投資類別 (不限于一個類別) 。
? 方案C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詳細的五年商業計劃書。
? 若符合以下條件,離岸資產便可作為管理資產的一部分:
o 申請人在獲得原則上批準后,將不少于新幣五千萬元的可投資資產轉入新加坡并由新加坡單一家族理財辦公室持有;以及
o 申請人須在最終批準函簽發日的十二個月內證明自己已將不少于新幣五千萬元投入下列的4個投資類別 (不限于一個類別) ,并在再入境許可證有效期內在下列的4個投資類別中維持不少于新幣五千萬元的投資:
I. 在新加坡批準的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房地產投資信托 (REITS)或商業信托(Business Trusts) ;
II.合格債務證券;
III.由新加坡持牌/注冊經理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基金;以及
IV.對新加坡非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
三、正式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的手續
當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已獲最終批準(Final Approval),申請人必須在獲得最終批準的十二個月內辦理永久居留權的相關手續, 正式成為新加坡永久居民。
方案C申請人必須在最終批準函簽發日的十二個月內證明自己已將不少于新幣五千萬元投入規定的投 資類別里,并將落實投資的相關證明文件提交。若申請人沒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其再入境許可證的續簽可能會受影響。
四、再入境許可證(REP)的有效期
當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正式生效后,申請人將獲得有效期為五年的再入境許可證。五年后,若申請人符合條件, 將可以續簽的再入境許可證。該許可證可讓永久居民在新加坡境外時保留他們的永久居留權。
五、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的續簽評估標準
在首個五年之后, 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續簽再入境許可證:
附錄:行業清單(a)航空業
(b)新能源、潔凈能源業
(c)汽車工程業
(d)化工業
(e)消費產品業 (如香精香料、飲食營養、快速消費品行業)
(f)電子業
(g)能源業
(h)工程服務業
(i)衛生保健業
(j)信息通訊產品及服務
(k)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業
(l)海洋事務與離岸工程業
(m)傳媒業
(n)醫療技術業
(o)納米技術行業
(p)自然資源業 (如金屬、礦業、農業大宗商品行業)
(q)安防產業
(r)宇航業
(s)航運業
(t)制藥及生物科學業
(u)精密工程業
(v)專業服務業
(x)體育商品業
(y)家族理財辦公室及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