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立法,深圳其實是走得比較前。早在2012年之前,深圳開始啟動了《深圳經濟特區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立法工作。很可惜的是,深圳在慈善立法上起了個早市,卻是趕了個晚集。想當初,我也興致勃勃,甚至花了大量時間撰寫了上萬字的《深圳經濟特區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立法意見》去響應征求意見稿??上У氖?,文章提交給立法機構后如泥牛入海,沒有任何消息。然后,深圳慈善立法就因國家正在制訂《慈善法》沒有然后了。
有關慈善立法的問題并不是我今天討論的主題,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深圳經濟特區慈善事業促進條例》(送審稿)非常有前瞻地專門設置了宗教慈善一章。但當我們翻開經過十幾年漫長立法最終出臺的《慈善法》,全篇居然沒有提到一處宗教慈善。事實上,宗教慈善源遠流長,《慈善法》沒有涉及宗教慈善的確是個遺憾!莫非是應了“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這句俗話?
當然,“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只是開個玩笑。和尚不但要遵守很多清規戒律,也要嚴格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而且,宗教組織大部分登記成為社會團體,仍然要依法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根據《慈善法》第二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因此,即使《慈善法》沒有專門列明宗教慈善,宗教團體的慈善活動仍然要遵循《慈善法》的相關規定。其實《慈善法》之前,宗教慈善也是有法可依,早在2012年2月,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聯合下發《關于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國宗發〔2012〕6號,以下簡稱《意見》)。根據該意見,宗教界可以依法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現改為社會服務機構)。我們知道慈善組織是可以采取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因此宗教團體是完全可以根據《慈善法》設立慈善組織的。
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活動是一個傳統,有著天然的群眾基礎。宗教人士相比志愿者更具有堅強的信仰,也具有較強的親和力。這些都是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活動的優勢。但相比其他慈善組織,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活動的專業化還有待提升,在制度建設、內部治理、信息披露、財務公開上還有待完善,尤其在接受善款時,很難從清晰分辨善款是給宗教人士個人還是宗教場所,捐款用途是用于宗教供養還是慈善活動?如某著名宗教人士起訴他人歸還百萬的民間借貸一案,到底這筆錢是個人的還是寺院的其實還是有很大爭議的。
綜上所述,宗教團體從事慈善活動不僅有法可依,而且大有作為。為增加透明及公信力,確保宗教團體能夠更好更專業從事慈善活動,我們建議宗教團體嚴格區分宗教活動與慈善活動,并通過設立專項基金或者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慈善基金會等組織專門從事慈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