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13日,美國的雷諾煙草公司(R.J. Reynolds Tobacco Company)以及雷諾電子煙公司(R.J. Reynolds Vapor Company)(以下簡稱“雷諾公司”)針對26家中美電子煙企業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提出“337調查”申請,其中13家為中國電子煙企業。
本系列上一篇文章《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一:指控電子煙企業虛假廣告和宣傳》對本起“337調查”的虛假廣告和宣傳訴由進行了解讀,本文將對雷諾公司指控的被告違反PACT Act的訴由進行討論。
一、雷諾關于違反PACT Act的指控
雷諾公司指控被告違反了美國《防止所有香煙販運法》(Prevent All Cigarettes Trafficking Act, PACT Act)中規定的(1)向美國司法部和運輸終端的州煙草稅管理員登記;(2)在每月10日前向運輸終端的州政府提交運輸清單。
二、PACT Act
PACT Act系聯邦層面關于煙草產品稅收管理的法律。PACT Act 15 U.S.C.§376(a)要求任何在州際貿易中為盈利而實施銷售、轉移、運輸煙草行為的主體必須(1)向美國司法部和運輸終端的州煙草稅管理員登記;(2)在每月10日前向運輸終端的州煙草稅管理員提交運輸清單。
(以上為PACT Act 15 U.S.C.§376(a)法條原文)
三、對雷諾違反PACT Act指控的簡析
PACT Act中規定的應向運輸終端的州繳納煙草消費稅僅適用于美國境內的州際銷售與運輸行為。雷諾公司對被告違反PACT Act 15 U.S.C.§376(a)中登記和報告要求的指控應僅適用于美國經銷商。該法條中并未指出國外企業需要登記和報告,國外企業在已承擔關稅且沒有在美國境內銷售或運輸行為的情況下,不應再額外承擔繳稅義務。中國企業可依此做出抗辯,即任何未遵循PACT Act中有關登記和報告的規定系美國經銷商自身行為,與中國進口商無關。但如果被認為美國經銷商受中國電子煙企業控制或有附屬關系,也不排除適用的可能。
關于雷諾“337調查”申請中對被告違反海關法構成進口走私的指控,請關注后續文章。
本文作者
鄭明偉,深圳大學國際法碩士,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公司綜合業務委員會主任、權益合伙人。
林紅平,華中科技大學民商法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高級會計碩士;
李翀鳴,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執業律師;
蔣玉彬,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學碩士;
楊傲宇,香港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博士,通過美國加州律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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