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想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作為法律制度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程序,確保其遵循程序正義的軌跡是不可缺少的。每個完善的部門法想要有良好的運行環境,設定好其程序是可以造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同時,沒有一套成熟完善的程序規則,也將會難以審理個人破產案件。
一、設定法庭前置審議程序
縱觀目前國內地方先行的個人破產相關法規,破產債務人不管是破產申請還是復權申請都是直接提交給法院,其內容都沒有設置法庭審理的前置程序以控制案件審理效率。
但其實在這方面的制度設計可以借鑒域外已成熟的法國規制。為了減少法院壓力,其通常會設立一種名為債務過剩狀態審查委員會的行政機構在政府之內,只有在個人破產債務人先向這個委員會申請并且經過了此機構的審核通過后,才能最后對法院申請復權。有了這類機構在整個程序的不同環節開始前進行審核,毫無疑問對于減緩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壓力有著顯著的效果。
我國在未來的個人破產法失權與復權制度建立時可以參考此種制度,設置相似的政府部門,如此不僅可以節約許多司法資源,還可以使整個程序更好地運作。具體而言,如果案件內容涉及較復雜的問題,應將審查權交由法院,其他案件則可以根據其性質確定具有相關審查權限的機構,其中對某些無爭議且事實情況清楚的案件,除了給有權限的仲裁機構審核外,還可以交由一些法律里提及授權的專門政府機關。
二、設定簡繁分流
在我國,民刑訴訟下都有簡易程序制度,其快速、及時審結案件的特點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提高辦案效率,節省訴訟成本,并為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復雜、重大的其他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所以,針對不同債務人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不同的破產程序,從而提高破產程序效率,節省破產程序成本。對于債權債務關系簡單明了以及結合分析其破產原因單純的,應當適用簡易的破產程序;相對的,因破產原因繁復且不純所導致的復雜破產關系,則應當適用普通的破產程序。
三、設定庭外和解
因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擁有獨特的優勢,在個人破產和復權申請的程序中可以通過庭外和解的形式來提高司法效率。
和解是遵循當事人意愿,以自我意愿協商、雙方合意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的活動,將其代入失權與復權制度中,只要不抵觸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不影響公共利益和公眾信賴,可以允許當事人之間約定其內容和期限。但同時,和解過程中也應當有相關的專業機構或人士給予雙方對如何履行債務的設計和意見,這既確保了和解方案的可行性與可靠性,還起到了節省司法資源的效果。
當然,既然少了法院裁判,又涉及到個人信用的問題,同時為了符合公示公信原則的要求,此制度應當效仿民法典物權篇中對登記對抗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規制:即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其所議定的和解內容進行登記,但如果沒有對此和解內容進行登記,那此效力只止于當事人之間,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設定上訴制度
每個減損權益和增加義務的法律行為通常都會有救濟方法,最主要是為了對當事人和相對人的訴訟權利給予同等保護,而為了保證失權與復權制度能夠落實得當,應當完善在這方面的訴訟制度。
如果破產債務人被法院裁定復權,那么相對的債權人則應當獲得對此裁定不服的上訴權,同樣的,如果破產債務人被裁定無法復權,此債務人也應當獲得對此裁定不服的上訴權。并且除了訴訟程序中都存在的對當事人文書的送達,鑒于個人破產的特殊性質,還應當在相關平臺進行公示公告,以便于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結語
對于程序規則的設定問題,本文所探討的個人破產程序對于建立一個完整的程序制度還有著許多差距,但我國民事訴訟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成熟度,向其中借鑒與篩選何種程序制度適配個人破產也應當是對完善個人破產法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