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微成著,匠心致遠。2024年4月,中銀律師事務所進行2023年度優秀案例評選活動。為展示卓越成果、激發創新思維、推動行業發展,我們開展了優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過分享實務經驗,為各位法律從業者提供啟迪。
本期摘錄由中銀深圳謝蘭軍、劉玉煜律師主辦,實習律師林雨霖協辦的入選優秀案例《楊某個人破產重整一案》的案例分析報告。
01入選理由
該案管理人通過運用調解等多元化解紛方式推動了重整的執行,為個人破產制度司法實踐發展積累了具有參考價值的示范案例。
02案例簡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以(2023)粵03破申484號(個252)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楊某個人破產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9月8日以(2023)粵03破317號(個92)決定書指定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為楊某的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謝蘭軍律師為負責人。
楊某2016年9月開始創業,名下三家公司,疫情期間公司因經營不善以及管理失誤在2022年5月份關門,目前已無實際經營。2023年3月楊某經濟困難不再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經咨詢專業人士的建議并慎重考慮后,遂決定申請個人破產。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組建管理人工作小組并開始執行職務,管理人分別就楊某財產狀況、誠信狀況、債權申報和審核等情況在楊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進行報告,并提請債權人核查債權并審議表決楊某《重整計劃草案》。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出席債權人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共有8家,經管理人聯系,有三家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該重整計劃。經過測算同意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額未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故不符合條例通過重整計劃的條件。
其中一位不同意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其債權占有表決權債權人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一。雖然其有對債務人生效判決文書,但該文書從判決至今已三年有余但未得到有效的執行。故管理人從個人破產立法目的及以往成功的實踐案例與該債權人進行溝通,一方面告知債權人若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經法院裁定批準,則在法院、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管理人的監督下,債務人需每月按照重整計劃草案進行還款,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若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未通過,則依舊會保持現狀無法保障得到有效執行。另一方面,管理人通過數據推算以及情景模擬等方式,生動形象地展現了重整計劃通過或未通過后的利弊。最終通過管理人多元化解紛方式方法運用,該債權人同意了該案重整計劃草案。使得同意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占出席債權人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并且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條例通過重整計劃的條件。最終深圳中院于2023年12月12日裁定結案。重整計劃正式執行,目前債務人已履行了第一期的還款計劃,接下來管理人會繼續忠實勤勉地履行自身職責,監督債務人還款。
03律師分析和建議
該案管理人通過運用調解等多元化解紛方式推動了重整的執行,為個人破產制度司法實踐發展積累了具有參考價值的示范案例。使得債務人獲得了經濟重生的機會,亦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個人破產制度改革試點是時代賦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深圳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求。該案從法律效果來看,為個人破產制度司法實踐提供了具有參考價值的示范案例。從社會和經濟效果來看,一方面可以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條不紊地進行還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彰顯了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經濟重生機會的個人破產制度理念。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救濟“誠實而不幸”債務人的重要價值,有助于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個人破產價值理念。個人破產制度通過在深圳的推行,為全國性制度構建提供重要的有價值的參考,有助于促進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營商環境,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新活力,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