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慈善法》的相關規定,國家應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社會上,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或者以產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也屢見不鮮。無論是組織者還是受評對象,在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刷存在的確是一場不俗的宣傳秀。因此,除了政府組織表彰,很多社會組織也熱衷舉辦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但是,慈善組織可以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嗎?
根據《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申請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二)最近三次年度檢查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3A以上:
(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社會組織包括慈善組織,因此慈善組織在具備一定條件可以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當然,慈善組織開展活動本身仍然要遵守《慈善法》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符合慈善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慈善組織如果突破《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在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不僅如此,慈善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還應當嚴格控制數量,防止過多過濫;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后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范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序嚴格公正,評選過程公開透明;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未經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需要指出的是,《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并非約束慈善組織開展的所有考核評比。如果只是以慈善組織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內部考核評比,慈善組織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綜上所述,慈善組織是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評比達標活動,但活動內容需要符合有關目錄內容并在開展活動前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慈善組織擅自開展組織評比達標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停止,并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