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組織工作人員通常指在慈善組織工作,并據此從慈善組織獲取勞動報酬的人員,包括與慈善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含全日制勞動關系和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用工人員;還應包括與慈善組織建立勞務關系的工作人員,如退休返聘人員。通常,慈善組織工作人員不包括非專職理事、監事以及招募的志愿者等。
兼職是在本職之外兼任其他職務。在討論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兼職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慈善組織有關專職人員的相關規定。以基金會為例,慈善組織必須要有專職的工作人員。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洞壬平M織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應當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顯然,與薪酬制度相對應的必然是慈善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與慈善組織大部分構成勞動關系。
憲法賦予公民勞動的權利,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勞動者兼職的權利。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在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個非全日制的勞動關系。尤其是在企業基金會中,存在基金會工作人員與企業工作人員高度重合的情形。有的是企業工作人員在慈善組織中兼職,也有的就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在企業兼職,有的慈善組織為減少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甚至人為將員工工資轉移至企業支付。法律雖然不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诰攀灰幎?,企業招用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且,慈善組織工作人員作為勞動者時還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慈善組織與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中對兼職事項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從其約定。
除此之外,作為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從事兼職還必須遵守其他法律規定。《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洞壬平M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進一步重申,慈善組織可以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但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不過,如果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受慈善組織委托、作為股東代表、董事或者監事僅僅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會議,不承擔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只是受托人仍然不能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領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