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回答什么是非法社會組織之前,我們首先要掌握社會組織的法律概念。當前,我們現行有效的《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均沒有提及社會組織的表述。不過在各部委的一些通知中,反而有對社會組織一筆帶過。如民政部《關于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不得提供公益捐贈回扣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關于規范全國性社會組織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均采用了社會組織的表述。
除了上述通知外,民政部部門立法中也多次出現社會組織的表述,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受理投訴舉報辦法(試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約談工作規定(試行)》。但認真查閱上述規定,均沒有看到對社會組織法律概念進行科學定義。不過,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對社會組織反而有更多的表述。該意見明確稱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中介組織以及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等。雖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讓社會組織這個名詞高規格的閃亮登場,但遺憾的是,目前仍然沒有法律明確對社會組織的內涵與外延予以規范界定。即使《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也僅僅采用列舉的方式稱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仍然沒有在立法層面上明確社會組織的法律概念。
當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仍是草案征求意見稿,仍然不能作為生效的法律依據予以適用。因此,對社會組織的定義比較統一的認識也只能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據此,我們認為,非法社會組織最基本的概念應當是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組織。當然,非法社會組織還包括被撤銷登記后繼續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組織及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活動的社會組織。不過,人民團體(如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等)和群團組織(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紅十字總會等)雖然從屬性上類似于社會團體,但由于國家法律及相關政策有特別規定,甚至有的群團組織納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這類組織因法律另有規定不屬于社會組織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