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6月11日,中央電視臺在焦點訪談欄目中以“公益還是生意”為題對貴州省扶貧基金會參與的“公益購房補貼”提出質疑。事實上,近些年來,在湖北、貴州、河南、陜西、江西、江蘇、四川、重慶、云南等多個省份都相繼出現了“買房返還補貼”的房屋促銷模式。這種“公益購房補貼”模式以公益慈善為名,由開發商、基金會和購房者三方組成,參與房地產促銷返利。如果資金鏈沒有斷裂,開發商去庫存回籠資金并參與捐贈、購房者得到補貼實惠、基金會執行公益創新項目并得到捐贈,一切看起來都很完美!但是,只要資金鏈沒有斷裂,“公益還是生意”難道就不是一個問題嗎?
1、”公益購房補貼“是慈善活動嗎?
貴州省扶貧基金會顯然屬于慈善組織,但慈善組織參與的活動并不一定是慈善活動?!洞壬品ā返谌龡l規定,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顯然,給購房者發放補貼肯定不是慈善活動,但受益對象限定在特定貧困人群似乎可以與扶貧濟困沾上邊。當然,我們不能簡單以有無扶貧概念判斷是否屬于慈善活動,還應當結合項目的具體條件及實施內容來綜合判斷。但如新聞報道所述,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發放補貼的對象似乎并不限定貧困人群,而且在執行中甚至沒有審查是否為購房者首次購房。最要命的是,該項目的商業目的非常清晰,正如報道所說開發商可以快速回籠資金。因此,我們認為“公益購房補貼”活動本質上不具有公益目的,不屬于慈善活動。
2、開發商的捐贈屬于慈善捐贈嗎?
根據《慈善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如新聞報道所述,開發商與貴州省扶貧基金會有一個合作協議。我們沒有看到開發商與基金會的合作合同,但僅從報道來看,開發商是出于商業目的并非是基于慈善目的。當然,猜測他人動機并不客觀。假設開發商基于慈善目的捐贈財產,但不并代表其贈與財產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慈善法》第十五條規定,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另外,《慈善法》第四十條還規定,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該項目中,開發商與購房者顯然有利害關系,開發商在捐贈時指定購房者為補貼受益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3、貴州省扶貧基金會可以借錢給開發商嗎?
貴州省扶貧基金會將接受捐贈的3000萬元又借給開發商并收取利息,用利息收入支付公益補貼。我們知道,貴州省扶貧基金會接受的3000萬元屬于慈善財產。根據《慈善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洞壬平M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投資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組織不得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當然,《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約束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開發商之前的借款的規定仍然有章可循。根據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4、貴州省扶貧基金會可以指定一家開發商為合作方嗎?
如前所述,如果貴州省扶貧基金會基于扶貧濟困目的,對貧困人群給予購房補貼也有可能是慈善活動。但是,即使是慈善活動貴州省扶貧基金會仍然不能自行指定一家開發商為合作方。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的財產屬于慈善財產,慈善組織無論是在確定慈善受益人還是選擇項目合作方時仍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本案中,如果選擇對開發商房產進行補貼,勢必對其他開發商造成不公平。參照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基金會選定公益項目執行方、受益人,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與項目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即使是慈善活動,我們認為也不應當指定捐贈人為合作方,建議走招投標程序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