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7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初步建立了符合國情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體系,公民逝世后捐獻器官成為移植器官的主要來源,捐獻、移植數量均位居世界第2位,移植服務能力和質量已達國際先進水平。但我國關于器官捐獻和器官移植的規定等級較低,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正式從法律層面確認并鼓勵了自然人逝世后無償捐獻器官,確立了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今年7月,國家衛健委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本文將以民法典為基礎,結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相關規定,解析人體器官移植相關法律要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人體器官移植捐獻者的主體資格
人體移植器官根據移植時間可以分為生前移植也就是活體移植,及逝世后移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器官,但該捐獻不能危害捐獻者的生命安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
國家鼓勵自然人逝世后捐獻器官。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體器官地下交易雖然國家明令禁止,但因強大的市場需求仍然存在,通過“激活遺體”有助于沖擊地下交易市場,使其逐漸萎縮。
二、人體器官移植接受人的資格
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該條規定在實踐中易被規避、濫用,滋生為買賣器官而假結婚,或出現“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被無限制放大解釋的現象,此次《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因幫扶等形成的親情關系”情形,通過“嚴控活體”達到良好效果。
接受自然人逝世后捐獻的器官者不受此限,申請排序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應當使用人體器官分配系統分配自然人逝世后捐獻器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執行該系統分配結果,不得擅自變更人體器官接受人。
三、人體器官捐獻遵循自愿、無償原則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其捐獻,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人體器官買賣協議/捐獻補償協議也會因違反了人體器官捐獻無償原則及禁止行規定而被認定無效。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有的原告會請求醫療機構支付器官源費,法院一般會認定該費用為對器官捐獻者家屬的困難救助費,不算在醫療費用損失項下,不予支持。
遺體器官捐獻后若獲得救援金,該救援金并不屬于遺產。救援金系醫療機構對符合正當目的且不違背善良風俗,合乎倫理道德的善意捐獻行為給予的救助、慰藉,兼具倡導、鼓勵捐獻器官以救助他人的作用,而不是對所捐獻器官支付的對價,捐獻器官與獲得救援金并不具有必然聯系,也不具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特征,不屬于遺產。
四、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資質
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具有符合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相應的設備、設施和質量控制體系等。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
五、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所必須的法律程序
醫療機構在人體器官移植過程中是否未履行人體器官移植所必須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審查申請、未進行風險評估、未履行告知義務等行為,是涉人體器官移植醫療糾紛爭議焦點之一。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遵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范。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進行醫學檢查,對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風險進行評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風險。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摘取活體器官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后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其預防措施等,并與活體器官捐獻人簽署知情同意書;(二)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愿、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存在法律要求的證明材料;(三)確認除摘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后果外不會損害活體器官捐獻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保存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醫學資料,并進行隨訪。
摘取尸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后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死者的尊嚴;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尸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尸體原貌。
六、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在醫療糾紛案件中,不會因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沒有提供相關保密信息如供體來源信息等而認定醫院及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醫務人員有權有義務拒絕提供。 人體器官移植關系到自然人生命健康,所涉事務雖非常繁雜但都很重要,本文僅從幾個基本法律要點切入分析,不能涵蓋全面。隨著我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的深入開展,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獲取—分配—移植體系,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將是人民的巨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