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既然法律對捐贈人的要求是自愿無償的,那是否意味著捐贈人可以將捐贈的財產或者作出的承諾給予撤銷或者解除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不僅如此,《慈善法》第四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如出現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或者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法第三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任一種情形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慈善法并沒有直接回應慈善捐贈是否可以撤銷或者解除。我們知道,慈善法是特別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慈善捐贈優先適用特別法,但特別法沒有約定的,仍然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合同法規定的也僅僅是贈與合同不能撤銷的部分情形,似乎仍保留贈與人撤銷慈善捐贈的可能。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慈善捐贈在符合法律情形下仍然可能被撤銷或者解除。
如前所述,當沒有書面捐贈協議也不存在公開捐贈承諾時或者捐贈財產并非用于慈善法第三條第一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時,依據《合同法》撤銷或解除捐贈協議具有法律依據。
不僅如此,這個觀點在慈善立法中還可以得到印證。《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不再履行捐贈義務,實際上意味捐贈協議是可以撤銷或者解除的。事實上,慈善捐贈在法定情形下的確可以依法解除。《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雖然《公益事業捐贈法》僅規定通過政府途徑予以救濟,并未明確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或者解除合同,但政府途徑救濟實質就是撤銷或者解除捐贈協議。這一點在慈善立法中也有體現。根據《慈善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此之外,《慈善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因此,如果受益人在接受慈善組織財產捐贈時未進行合理使用且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也是有權解除捐贈協議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慈善捐贈是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解除。法律賦予當事人依法撤銷或者解除慈善捐贈的權利,并不會對慈善組織或受益人造成損害,相反可以保障捐贈人或慈善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督促受贈方盡量與捐贈方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并確保受益人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有著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