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觀設計專利是常見的專利權類型,當前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經常涉及。判斷類似產品外觀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屬于相同或近似,即判斷類似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是經營者確定是否安全經營的需要。而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設計特征是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和判斷類似產品是否落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重要內容,具有重要意義。
一、設計特征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專利外觀設計特征一般是指能夠反映工業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等元素的特征,該類特征應該是產品正常使用情況下可以肉眼直接觀察的特征,不包括以下特征:
1、需要輔助其他工具才可以觀察到的細微特征或肉眼無法直接觀察的特征。
2、產品內部結構中包含的,無法呈現在外的特征。對于透明產品的可以展現的內部設計特征的除外。
3、功能性設計特征。功能性設計特征是指該特征僅是為了實現其功能而確定的,不包括既含有實現功能需要又含有設計美感要素的特征。
二、區別設計特征的認定
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往往是在現有設計的基礎上進行優化設計,其設計內容必然是繼承現有設計的設計內容。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水平的設計特征是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所在,也是識別授權外觀設計特征與現有設計特征的重要特征,一般可以作為授權外觀設計保護范圍邊界考慮因素。區別設計特征的確定一般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授權外觀設計申請日以前存在的現有設計水平,即授權外觀設計申請日以前已為公眾熟知的設計類型、形式、特征等,不應該包括授權外觀設計申請日以前申請而在后才公開的外觀設計。
2、授權外觀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可以根據其在先內部證據以及外部證據進行確認。
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方可以通過自行舉證來證明授權外觀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在各方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法院確定。
三、區別設計特征在侵權認定中的影響
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的區別設計特征體現了該專利的創新設計,是該專利保護邊界的重要考慮因素,是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要素。確定授權外觀設計保護范圍重點考慮區別設計特征符合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精神。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同樣,在指導案例85號: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7年3月6日發布)
裁判要點認為: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
總之,授權外觀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在判定類似產品外觀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是否構成近似,進一步判定是否構成侵權時,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