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177條之規定,該規定主要為公司減資的程序性規定,即:(1)“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2)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然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情況頗為復雜,具有多種不同的情形,涉及稅務的處理問題。部分電子煙企業在企業經營較好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實施了減少注冊資本(以下簡稱“減資”)的操作。該操作存在較大稅務風險。
1、注冊資本減少,意味著每股對應的企業資產增加,每股的價值增加,比如原來是500萬元注冊資本,對應1000萬元企業資產,每股的價值是2元/股;減少到50萬元注冊資本后,減少注冊資本450萬元,企業資產550萬元(1000萬元-450萬元),每股的價值是11元/股。后續實施股權轉讓時,根據稅局的簡單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價格-股權取得成本(一般按照注冊資本1元/股計算),股權總成本因為減少注冊資本而降低,稅費也是大幅度增加的。
2、一旦稅務部門關注到有關減資,對一個經營業績比較好的公司,通常會核查是否把累計利潤通過分紅或者變相分紅的方式分配給減資的股東。通常來說,對于股東,減資時把之前的累積利潤做出合理分配安排,避免后續股份減少后分配比例降低導致的損失,也是正常的商業邏輯。這些分配如果是數額較小的暗渡陳倉還有可能蒙混過關,但是對于經營業績比較好的電子煙企業而言,數額較大的分紅或者變相分紅,比如咨詢費、勞務費、借款、房屋車輛款項支付(未登記在企業名下)、珠寶黃金、保險報銷等等,都是經不起核查的。屆時不但要足額補繳稅款本金,還有滯納金(每日5/10000),甚至可能構成偷逃稅款罪。電子煙企業因為沒有履行在分紅時的扣繳義務人義務,也要被稅局處罰。特別是對有希望IPO的企業,一旦處罰,近3年內IPO的可能性已經沒有,甚至可能被煙草局以違法失信為理由吊銷電子煙生產牌照。這種結果幾乎是毀滅性的。
3、已經完成減資的電子煙企業,減資程序是無法逆轉的,降低風險的唯一手段是通過司法實踐通常接受的方式,固定有關企業營收、利潤的證據,避免后續在稅局核定稅款時,無法還原當時的實際資產、利潤情況,被按照最不利情況核定稅款。
依據有關政策文件開展合法稅籌是國家允許的。國家稅務總局在第20號文中,對香港等特定外籍(境外)自然人和香港企業在國內持股的分紅是有較大優惠的。信托持股等方式的,也有較多實踐和政策文件。這些都是可以開展的合法稅務規劃。在企業一旦進入盈利期,總體的利潤和資產還不是很大時,就應該開展稅務籌劃,通過股權激勵、特殊重組、股權劃轉等方式實現20號文、67號文等稅務文件規定的優惠條件。
在所有的稅務籌劃中,第20號文,即香港居民的稅收優惠政策(跨界稅務籌劃)目前實踐較多,效果較好,下一篇文章將重點介紹。
本文作者系:
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 鄭明偉律師
深圳市律師協會稅務法律專業委員會干事 姜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