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13日,美國雷諾公司針對26家中美電子煙企業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提出“337調查”申請,其中13家為中國電子煙企業。針對雷諾的申請書,美國FDA和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簡稱“海關”)于10月27日和11月1日分別向ITC提交了意見,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
本系列前三篇文章《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一:指控電子煙企業虛假廣告和宣傳》《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二:指控電子煙企業違反PACT Act》《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三:指控電子煙企業違反海關法》對雷諾在申請書中提出的虛假廣告和宣傳、違反PACT Act、違反海關法三個訴由分別進行了解讀,本文將對FDA和海關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的原因進行簡析。
一、FDA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的原因
FDA主張ITC不應啟動違反《蘭哈姆法》(Lanham Act)虛假廣告規定的調查,其主要理由是私人當事人無權申請執行FDCA。
FDA是有權決定產品是否符合《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的機關,只有FDA才能對違反FDCA的主體采取執法措施,私人當事人無法采取行動來執行FDCA。法院和ITC禁止原告以《蘭哈姆法》下的訴由作為借口來實際上執行FDCA。
FDCA規定所有煙草產品必須含有“允許”的標簽,而市面上絕大部分電子煙是沒有通過PMTA并取得FDA許可的,即市面上幾乎所有電子煙是違法產品,這使得“允許”的標簽構成《蘭哈姆法》下的虛假廣告。FDA認為,根據POM Wonderful案,在《蘭哈姆法》和 FDCA 不能同時全面實施的情況下,違反《蘭哈姆法》的訴由被FDCA排除。
為避免此矛盾,雷諾自行對違法產品下了定義,將所有沒有提交PMTA或已收到營銷拒絕令的一次性電子煙產品統稱為“非法一次性電子煙產品”。ITC若啟動調查、做出裁決,則會代替FDA對FDCA進行解釋,行使FDA的獨有權力。
總而言之,FDA認為ITC若啟動調查則會站在FDA的立場上執行FDCA,而只有FDA才有執行FDCA的權力。
二、海關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的原因
海關主張ITC不應啟動違反海關法的調查,具體原因為:
(1)海關負責對進口到美國的商品進行分類;
(2)對涉嫌違反海關法的行為采取的執法行動必須由海關作出;
(3)私人當事人沒有在海關法下的起訴權利。
結語
對于FDA和海關的意見信,雷諾于11月1日和11月3日分別向FDA和海關進行了回應,詳細內容請關注本系列下一篇文章《雷諾“337調查”簡析之五:雷諾對FDA和海關認為ITC不應啟動調查的回應》。
本文作者系:
鄭明偉,深圳大學國際法碩士,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公司綜合業務委員會主任、權益合伙人。
林紅平,華中科技大學民商法學碩士,香港中文大學高級會計碩士;
李翀鳴,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學碩士,美國執業律師;
蔣玉彬,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學碩士;
楊傲宇,香港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博士,通過美國加州律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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