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推動我國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民政部印發了《“十四五”社會組織發展規劃》。該規劃在強化社會組織登記審查、優化社會組織結構布局、推進多元化監管以及完善執法機制等方面多次強調業務主管單位的重要性。由引可見,業務主管單位在社會組織的登記設立及健康有序運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法律的角度,淺談業務主管單位存在依據及價值,并藉此希望有更多討論進而推動業務主管單位同步社會組織的高質量發展。
1、法律及章程明確了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地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同時第十八、十九、二十條、二十一條也分別對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注銷及清算進行規定,要求社會團體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審查同意下進行相應事項。不僅如此,各社會團體的章程也都明確了業務主管單位法律地位。如根據民政部下發的《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中,其中明確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需要補充的是,法律上也不是所有社會組織都必須要有業務主管單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要穩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類、公益慈善類等4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比如行業協會商會根據《關于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可以無需業務主管單位可以直接登記。
2、擔任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另外,《民政部關于重新確認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還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是經過授權,有具體機構及人員從事社會團體工作并且能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中央或地方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通知》還進一步規定,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能應能涵蓋所屬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并能夠對主管的社會團體進行業務指導。發起人根據業務領域的管理職責確定業務主管單位。例如業務領域為“籃球運動”,其業務部門為體育部門。也就是說,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熟悉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且熟悉有關行業或學科,至少是所屬行業的組織、部門,避免“瞎指揮”的局面發生。
3、業務主管單位需要承擔相應職責。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負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除了對上述職責予以要求,一些業務主管單位還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和黨組織建設負有責任。值得注意的的是,業務主管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4、社會組織要高質量發展,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更有擔當。法律上雖然明確了誰可以擔任主管單位,但實務操作中很多擬設立社會組織的發起人還是不知道具體找誰。我們建議,相關部門可以參考《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列出不同業務范圍與活動領域的相應的業務主管單位,包括注明聯系方式及聯系人等方便社會組織找到對口的業務主管。另外,由于業務主管單位需要承擔很多工作,一些符合條件的單位不愿意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客觀上也阻礙了社會組織發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明確,要完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對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其他社會組織,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因此,擔任業務主管單位不僅僅是權利,也是該單位應當承擔的政治責任和法律義務。為推動社會組織進一步高質量發展,我們還建議,黨組織或相關部門可以出臺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具備資格的單位不能無故拒絕擔任業務主管單位。
律師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