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微成著,匠心致遠。2024年4月,中銀律師事務所進行2023年度優秀案例評選活動。為展示卓越成果、激發創新思維、推動行業發展,我們開展了優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過分享實務經驗,為各位法律從業者提供啟迪。
本期摘錄由中銀深圳鄭明偉律師主辦,林文煥、劉惠琴律師協辦的入選優秀案例《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策略之確認成立“委托”與“轉委托”關系》的案例分析報告。
01入選理由
將復雜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主體限于境內主體之間,通過運用“委托”與“轉委托”關系這一法律工具,極大節省了原告當事人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在同類型案件中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02案例簡介
2021年2月,原告(境內主體)與被告(境內主體)在深圳簽訂了《供應鏈服務協議(香港島內)》,約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實施收貨、送貨、倉儲、代為簽約、代為收款等香港島內物流相關供應鏈服務,同時約定該供應鏈服務可轉委托給第三方,雙方指派的簽約主體的簽約行為皆視為雙方公司行為。
因該供應鏈服務協議的合同主要履行地在香港,為便于在香港島內履行該協議,被告轉委托其香港子公司代為與原告的海外客戶簽約并收款,同時原告委托其香港子公司在香港代為供貨,并將貨物從香港直接發貨給海外客戶。被告香港子公司代為與原告的海外客戶簽約后,由海外客戶收貨后向被告香港子公司支付貨款,被告香港子公司應在代收海外客戶貨款時及時轉付給原告香港子公司。但截至起訴之日,被告香港子公司仍有76800美元的貨款未轉付給原告香港子公司。
03律師分析和建議
鑒于本案涉及四個主體,兩個境內主體,兩個境外主體。中銀深圳分所律師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將訴訟策略定于:通過雙重委托關系將訴訟主體限于兩個境內主體之間,避免境外主體參與訴訟時面臨的公證認證、涉外送達、強制執行等司法程序上的復雜繁瑣流程。
一方面,基于原告與其香港子公司的委托關系,中銀深圳分所律師通過協助原告擬定協議,明確了原告香港子公司系代原告收取海外客戶支付的貨款,貨款的最終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因此本案原告只需列境內主體,無需列原告香港子公司。
另一方面,通過原告委托被告、被告再轉委托其香港子公司,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轉委托關系成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原告雖同意被告轉委托其香港子公司處理事務,但被告仍應就復代理人的選任以及對復代理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因本案中,復代理人系被告香港全資子公司且全程由被告指示,原告從未直接指示過被告香港子公司,故被告應對復代理人即其香港子公司未轉付貨款的行為向原告承擔受托人的責任,即被告應向原告賠償貨款損失。因此本案被告只需列境內主體,無需列被告香港子公司。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若涉及境外主體訴訟資格的公證認證、域外送達以及強制執行等問題,會極大提高辦案復雜程度和時間成本、經濟成本,本案通過確認委托關系與轉委托關系,將訴訟主體限于境內主體之間,極大節省了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極大提高了訴訟效率。運用好“委托”與“轉委托”這一法律工具,可在涉外案件中達到事半功倍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