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案例簡介
小陳是深圳市某通訊器材公司銷售部的一名銷售經理,在工作中因業績考核問題與公司的銷售總監楊某產生矛盾,2023年4月的一天下午二人在辦公室發生爭吵并互相推搡,被在場的同事拉開未發生進一步的沖突。氣憤不過的小陳下班后尾隨楊某的車輛來到其居住的小區地下停車場記下車輛停放位置后離開。次日凌晨2時許,小陳偽裝后攜帶錘子、美工刀再次來到停車場對楊某的汽車進行打砸、割劃后離開。
案發后楊某報案,公安機關通過視頻追蹤很快破案將小陳抓獲,小陳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因被損壞的車輛屬于高檔進口名車在民警的調解下小陳賠償楊某損失人民幣30萬元,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小陳取保候審未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小陳認為自己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自己賠償損失后楊某也出具了《刑事諒解書》,案件就算結束了,就沒有委托律師辯護。2023年6月的一天小陳突然接到辦案民警的電話傳訊其到案接受訊問,在派出所,民警告知小陳其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案已偵查終結擬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幾天后,檢察院通知小陳前去接受訊問,在面對檢察官訊問時,小陳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誠懇,檢察官在征求小陳同意后,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小陳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小陳簽署完《認罪認罰具結書》,走出檢察院后逐漸感覺到壓力巨大,若其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極有可能會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一旦有犯罪前科對其今后的人生也會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第二天小陳輾轉找到張慶磊律師咨詢后即確定委托代理關系,張慶磊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立即啟動全方位的辯護工作。
02代理意見
遵循暴力性犯罪必走訪現場的原則,當晚張慶磊律師即到案發現場查看、走訪,向停車場的保安人員、清潔人員了解情況,第二天即安排團隊其他律師到檢察院調取卷宗閱卷。
通過細致的閱卷張慶磊律師發現本案的關鍵證據《價格認定結論書》存在重大瑕疵。首先,對涉案汽車被損壞價格的認定結論畸高,不符合常理。其次,在案證據并未附進行價格認定的委托材料、認定依據及證明價格認定過程的現場勘查、市場調查等材料。發現上述問題后,張慶磊律師帶領團隊成員走訪了該品牌汽車在深圳的4S銷售門店、深圳市進口名車維修門店及二手豪車交易市場。通過一系列的調查工作發現本案價格認定結論與實際嚴重不符,張慶磊律師以辯護人的身份向檢察院提交證據,同時對價格認定結論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并申請檢察院調取價格認定部門作出認定結論的全部內檔資料。經調取相關資料審閱,發現本案價格鑒定方提供的《價格認定協助書》存在委托程序違法、《價格認定標的明細表》存在依據不足、價格認定過程明顯違反國家發改委及廣東省發改委下發的《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依據規則》《機動車價格認定規則》的相關規定且計算方法錯誤等問題。張慶磊律師以辯護人的身份對《價格認定結論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質疑并向檢察機關提交多份辯護意見。
03裁決結果/案件結果
經過與承辦檢察官多次的溝通,檢察官采納了張慶磊律師提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存在程序違規、依據不實、無法排出合理懷疑等意見,認定價格認定結論只能作為參考,且參考價值有限,不能直接據此認定被毀壞財物價格為22萬元人民幣。同時因其他客觀原因本案被損壞的汽車已不具備重新進行價格認定的條件。張慶磊律師又及時向檢察院提交了對小陳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請書,最終意見被采納,檢察機關對小陳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04案例評析
本案在前期當事人未委托律師辯護,到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選擇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檢察院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的量刑建議后感覺被判處實刑的風險很大,才委托律師介入辯護。張慶磊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通過詳細閱卷、走訪現場、律師調查取證、申請檢察機關調取證據等一系列深入細致的辯護工作最終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成功為當事人化解了重大刑事風險。
05結語和建議
刑事辯護中當事人的委托是一種信任,律師的工作是一種使命,在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案件中律師工作不能僅限于陪跑程序,辯護律師要敢于主動作為,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質疑,堅持全面細致、主動作為的有效辯護理念,敢于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調查取證權等權利,認真履行辯護職責,根據事實和法律及時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