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積微成著,匠心致遠。2024年4月,中銀律師事務所進行2023年度優秀案例評選活動。為展示卓越成果、激發創新思維、推動行業發展,我們開展了優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過分享實務經驗,為各位法律從業者提供啟迪。
本期摘錄由中銀總所高級合伙人高景賀、中銀深圳錢磊律師主辦的入選優秀案例《****公司與****公司惡意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例分析報告。
01案例簡介
新加坡某集團與前首席技術官段某、首席商務官羅某等之間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一審判決剛剛作出,羅某被認定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技術秘密被判賠100萬元。羅某等人就以新加坡某集團在該商業秘密案件中使用公知信息和偽造證據為由將某集團訴至深圳中院,要求賠償其惡意提起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律師費等共計近百萬元。
02代理意見
中銀知識產權團隊在深入剖析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緊緊圍繞惡意訴訟的核心構成要件分類施策制定了不同的訴訟策略:針對羅某指控某集團將公知信息作為技術秘密起訴的主張,團隊不僅詳細闡述了某集團提起訴訟時所具備的事實與法律基礎,而且強調了在訴訟過程中根據案情發展及時調整策略、撤回部分訴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而對于羅某提出的偽造證據的指控,團隊圍繞相關事實的形成過程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鏈,準確還原了羅某實施竊密行為的事實,并有力地反駁了羅某的指控。
律師團隊還詳細分析論證了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往往涉及繁重的事實認定和復雜的法律判斷,提出認定惡意訴訟時應秉持審慎與謙抑的原則,否則不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亦會增添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新加坡某集團系在經過舉證質證和篩選甄別后確認技術秘密內容并經過法院準許的前提下才撤回部分訴請,這不僅充分體現了誠信行使權利、精準打擊侵權的主觀態度和訴訟目的,而且在客觀上也減少了當事人訴累并避免了司法資源耗費。
03裁決結果/案件結果
深圳中院審理后認定,羅某并無證據表明新加坡某集團在商業秘密案件的訴訟中具有主觀惡意或存在濫用訴權利的情況,亦未對羅某造成損害,故不構成惡意訴訟,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羅某等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集團提起訴訟有明確的前因,盡管在訴訟過程中放棄了最初的部分主張但仍屬有權選擇,且經查明亦不存在偽造證據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現有證據及在案事實不能證明某集團的起訴具有主觀惡意,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04案例評析
在知識產權領域,惡意訴訟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細致入微地闡明了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并進一步厘清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在這起典型的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案件中,二審判決展現了司法者對于追求公正與保護權利的細致平衡。判決指出,在認定惡意訴訟時,必須秉持審慎與謙抑的原則。這一原則不僅關乎到民事權利的充分保護,更影響著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判決還針對商業秘密糾紛的特殊性進行了深入剖析。商業秘密案件往往涉及復雜的事實和法律判斷,因此不能簡單地要求原告在起訴之初就確保其訴訟請求和理由被法院全面接受。這種理解不僅體現了法院對原告合法權益的細致保護,也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對復雜案件處理的審慎態度。
更為關鍵的是,判決明確指出,即便原告的訴訟主張最終未能成立,也不能僅憑敗訴結果就推定其訴訟存在惡意。這一觀點無疑是對“以成敗論英雄”的簡單邏輯的顛覆,無疑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也為將來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05結語和建議
本案同時也為通過訴訟方式來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敲響了警鐘: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活動的基石,權利人在維權過程中應時刻秉持善意,審慎地選擇最適合的訴訟方式與訴訟策略。更為關鍵的是,權利人必須清晰地認識到權利行使的邊界,絕不應超越合理維權的范圍,以免卷入不必要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