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疫情當前,各地政府采取公共場所的管理措施,要求市民進入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近日,廣東某市一女子不聽民警勸告,拒不佩戴口罩,且因不服民警的勸導,跳入河中,隨后被民警救起。這一新聞引發網友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不顧全局任意妄為的批評,以及對該類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的討論。
一、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場所,是否違法?能否采取強制措施?
肺炎疫情當前,出入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是有效保護自身和他人健康安全的措施,廣東省決定在全省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據廣東省政府官網,2020年1月26日,廣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發布一號通告,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在廣東省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實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但是該文件的位階效力僅相當于地方政府規章,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四款“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它依法不能成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所以該通告用了“勸阻”,不能因此認定該通告規定了對不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的行政強制措施。
而效力層級較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還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都沒有針對在疫情期間的公共場合不佩戴口罩行為的具體規制,也無法據此認定其為違法。
二、執法人員對相對人自傷的救助義務
廣東某市這一行政相對人在民警對其勸阻時采取跳河進行反抗,其主觀目的雖然在對抗行政執法,但是跳河屬于自傷、自殺行為,處置自己的生命權、健康權,自殺、自傷行為除法律的特殊規定(如軍人戰時自傷屬于犯罪行為)外,原則上不視為是犯罪或違法行為。
我國《警察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這一規定并未具體限制救助的場景,因此即使是在對行政相對人執法過程中,相對人的自殺自傷構成的危難狀態也屬于警察救助的職責范圍。廣東某市的當事民警立即駕船將相對人救起上岸,確保相對人的生命安全,屬于恰當地履行職務的行為。
三、特殊人群佩戴口罩的義務
強制措施不能濫用,并不代表口罩是否佩戴完全屬于個人自由。疫情之下,口罩的佩戴是特殊人群自我防護和保護公共安全健康的重要屏障,可能上升為法定的義務。
新冠肺炎經有關專家確認是可以人傳人的傳染性疾病,國務院衛健委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該公告寫明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為應對這一高危險、高傳播性的傳染病病毒,進出隔離病區的專業醫護人員、新冠病毒的確診和疑似患者,這些與高危病毒密切接觸的人員就成為了與公共健康直接相關的特殊群體,是否佩戴恰當的防護設施,對公眾的健康安全有直接的影響,其佩戴防護措施、進行合理的隔離治療是對社會公眾應當承擔的義務。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毀損、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該規定可以作為新冠病毒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傳染病定點醫院的醫務人員按要求佩戴防護措施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此類人員拒不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進入公共場所,極有可能給不特定多數人造成健康損害,此類情形下,采取人身強制措施便有了法律依據。
如果行為人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則可能構成犯罪。
據青海公安,西寧一村民茍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后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茍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并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茍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現茍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相關措施,并隔離收治。
四、遵守疫情期間特殊規定,禁止擾亂公共秩序
據人民日報微博,2020年2月7日,陸某未佩戴口罩進入上海軌道交通四號線臨平路站,被車站工作人員攔下后非但不聽從勸阻,還動手推搡安檢人員。工作人員報警后,民警到場后,陸某仍欲強闖進站。民警隨即將其控制,并帶至車站隔離區檢測體溫。經檢測,陸某體溫正常。隨后,軌道交通警方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上海市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出通告:即日起,申城嚴格執行公共場所體溫檢測和自覺佩戴口罩的措施。通告指出,任何人進入上海的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站、醫療衛生機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都應當自覺佩戴口罩,配合接受體溫檢測。拒不配合者,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
也就是說,陸某在進入軌道交通站時應當遵守上海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出的規定,地鐵站工作人員有權阻止未佩戴口罩的陸某進入地鐵站。但是該規定同樣不具有《行政強制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的效力,陸某不佩戴口罩本身并不構成對陸某采取強制措施的事由,但其拒不配合車站的規定、硬闖車站、與工作人員推搡吵鬧的行為,構成嚴重擾亂的社會秩序,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是社會運行的準則,任何時候公民都不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阻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或者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都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五、群防群治,從我做起
如今正是全國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公共衛生健康的保障需要每個公民配合管理、共同推進。出門戴口罩這樣小小的“不便”是保護公眾衛生健康的一大步。在全國防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間,即使自身身體健康、無發熱、咳嗽等異常情況,妥當佩戴口罩、減少前往人員密集地區、減少出行仍舊是必要的。
公眾衛生健康是全民福祉,應當由每個公民積極參與維護,佩戴口罩既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是一個公民對自己和群體甚至國家負責任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