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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下簡稱《司法解釋(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法釋[2020]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2008年調整,下簡稱《若干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下簡稱《若干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下簡稱《若干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下簡稱《若干解釋(四)》)同時廢止。
現《司法解釋(一)》基本是對原四個解釋條款的匯總整合,保留仍繼續適用的條款、清理少部分滯后條款、修正、調整或更新部分條款內容或表述等。為便于讀者把握新舊解釋之間的適用和銜接,筆者對新舊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列表梳理比對。新舊解釋內容表述完全一致的,舊解釋僅列明條目,有修正、調整等情況的,紅色字體標注對比,已被清理的條款最后單獨列表說明,相關對應備注說明僅為筆者個人匯總或者提出的一些思考或問題,詳見鏈接、僅供參考,如有疏漏請自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