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協會的內部治理是件大事,其中行業協會合規變更理事一直是協會內部治理中的重要一環。我們知道,行業協會的章程用的基本上都是各地民政部門的示范文本,基本上沒有對理事的變更有明確的規定。即使有的行業協會專門制定了理事會制度,也缺乏對罷免、增補理事有具體規定。
正常情況下,行業協會理事的變更是通過理事會換屆完成。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提名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并最終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在各行業協會運行過程中,時常會出現行業協會新增會員單位從而產生新的理事或者理事從單位會員中離職情形。這種情形下,如何增補或者變更理事就成了一個難題。實務操作中,很多行業協會都出現允許單位會員在屆中隨意更換人員擔任理事引發各種矛盾及輿情事件,嚴重影響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鑒于很多行業協會對理事及理事單位存在錯誤的認識,我們愿意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及實務經驗,分享一下我們的觀點供批評指正。
首先,我們需要強調的是理事單位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如《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找不到理事單位的任何表述。行業協會的會員是單位,但理事只能是自然人。無論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還是參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都有對理事長、理事等的資格有明確的要求,如要求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等等。我們從中可以看出,會長、理事長不但只能是自然人,甚至還有年齡的限制。單位會員與理事是相互獨立的主體,即使單位會員不再擔任會員或者理事不再是原單位的工作人員,并不代表單位會員之前推薦人選參加選舉擔任理事職務的消滅。
其次,即使理事是由單位會員推薦為侯選人參加選舉產生,該單位會員仍無權自行變更行業協會的理事。現實操作中,基于理事單位的稱呼往往給大家一個暗示即單位是理事,所以單位自己以為可以自行更換人員參加理事會。我們知道,單位會員推薦的人選經選舉擔任理事,但單位會員只是具有推薦候選人資格,理事仍然是根據章程選舉產生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無論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還是參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都明確規定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行業協會屆中變更理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章程規定。既然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理事的退出也必然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如果單位會員推薦增補的人選未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則不能擔任理事。而且,根據擔任理事的資格條件可知,候選人當選并不只是因為其所在的會員單位,很大程序也是代表認可侯選人個人的資歷和經驗甚至人品。如果單位會員因各種原因自行更換理事,顯然無視代表選舉的預期和目的。
再次,行業協會的理事來源可以是單位會員推薦為候選人,但行業協會的理事不應當是代表單個單位會員的利益。通俗地說,行業協會的理事。不是為推薦他的單位會員去協會打理事務,而是服務行業協會這個組織服務。單位會員推薦的代表經選舉擔任理事,其不是作為單位會員的代言人,而是需要對行業協會全體會員負責,其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只能是服從行業協會的總體利益。行業協會的理事擔任行業協會管理職務,應當服務行業協會并履行相關義務。行業協會的理事某種程度上是脫離原單位的,這與商業公司中股東的概念有著本質區別。因此,如果需要變更或增補理事,顯然不能由單位會員來自行決定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行使理事職責。
最后,行業協會也可以通過理事會完成增補或變更理事。行業協會的章程是行業協會的“憲法”,行業協會應當充分運用好章程完善內部治理。參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中第二十二條規定,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因此,行業協會可以在章程中規定或者在會員代表大會形成決議。只要有了代表大會的授權和制度依據,行業協會在屆中就不用單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順利完成增補、變更理事。這樣不僅提高工作效率,而且節約會議開支。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行業協會的理事單位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行業協會的理事不是單位而是自然人。單位會員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但無權直接變更或增補理事。并且,行業協會的理事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授權理事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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